职务侵占罪修改后该如何比较法定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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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400万,其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但是对其审判在此之后。众所周知,修(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改,该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呢?
浅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这样修正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比较旧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有很大变化。原来仅有两个量刑档次,新规定增加了一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同时新规定在数额巨大这个档次上变为3到10年,可以并处罚金,与旧规定的5到15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有很大的不同。
由于本案案值仅400万,涉及数额巨大这个量刑档次,因此仅就这一点进行比较法定刑的轻重。(注:根据2016年4月18日那个著名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案贪污罪标准五倍掌握,20万至300万的5倍)
那么如何比较新旧规定的轻重呢?有观点认为,新规定多了罚金刑,因此新规定重。这样比的方法是错误的,没有体现出次序。
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应该首先比较对应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如果能比出来高低就不再向下比了;如果最高刑一样,再比较法定最低刑。
而修改后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档次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比修改前的15年要少了5年,因此本案要适用修正案(十一),至此就不用向下比了,根本比不到罚金刑。
综合以上,本案在适用刑法上,应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当然,由于该罪改动不大,“肉眼”看不出多大区别,没有多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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