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期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简述
0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
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首先是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争议,因此工程造价的鉴定首先应遵循从约原则,即鉴定机构应首先找出发承包双方关于造价计价的约定(注: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属于法律问题,应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判断),其后适用该约定(部分情况下根据司法机关要求可分别适用一个以上计价依据分别得出鉴定结论,再交由司法机关判断取舍),得出造价鉴定结论。
0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方法及对鉴定方法的异议及处理
1、工程计量的鉴定方法,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签证单等据以确定。
2、工程计价的鉴定方法,区分有无约定通过以下方式分别确定:
①对固定总价合同,需要对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外工程造价进行的,应依定额及信息价并考虑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鉴定以确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外工程的造价;
②对固定单价合同,对漏项、变更工程,应依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以确定造价;对新增工程,无约定则参照工程所在地定额及信息价并考虑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鉴定确定造价;
③对合同约定采用定额或下浮比例计价,按此方法进行鉴定确定造价;
④对可调价合同,按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鉴定以确定造价,无约定具体调整方法的则参照定额或配套文件进行鉴定确定造价;
⑤对合同无约定计价原则的,参照工程所在地定额或配套文件进行鉴定确定造价;
⑥对于未完工工程,可按已完工程量及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对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未完工工程,应按已完工比例法等方法进行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3、工程进度款的鉴定方法,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条件以及承包人申报进度款的情况进行鉴定,此类鉴定的意义在于凭此可以认定发包人是否存在付款违约,进而判定停工、解除等合法与否。
4、对鉴定方法的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法院应审查,异议成立,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仍按原方法继续鉴定。
03
工程包干范围及包干风险的鉴定方法
1、在固定总价下,对争议工程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也有可能出现争议,就争议工程是否属于工程包干范围也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以此作为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依据。
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图纸、国家标准规范、图集进行鉴定以确定包干范围。
2、无论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其价款所对应的风险包干范围都是有界限的,那么实务中对现有风险是否超出原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也可能出现争议,对此也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事实依据。
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计价规范等据以确定相关风险是否已包干在固定价之中。
04
未完工程(中途退场)工程量及相关索赔项事实的鉴定方法
1、已完工部分工程量的鉴定方法:可根据“工序报验单、工地例会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已完工程及现场情况公证录像、采用《工程量清单》据实制作的《已施工范围及完成工作一览表》。”鉴定已完工部分工程量。
2、索赔事项的鉴定方法:可根据“周转材料、机械进退场及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临设搭设情况、总包服务及管理情况、施工水电情况等”对索赔事项进行鉴定。
3、地方规定:《山东高院》(2020)“7、当事人对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有争议的,一般应当审查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施工前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签证、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交付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以及施工后形成的结算报告等进行举证;发包人有异议或主张存在甩项、减项、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签证、会议记录、交接记录等进行证明。
05
鉴定项目灭失或图纸缺失的造价鉴定
参考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5.4.2:
1、鉴定项目图纸缺失的,如果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可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现场勘验即“实测实量”的方式核算工作量;如果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它工程的组成部分,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如果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在委托人确定不利后果承担主体后,再进行鉴定。
2、对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主张完成的工程,且无法提供签证等书面文件的,如果有其它证据支持,鉴定人可作出肯定性鉴定;如果无其它证据支持但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鉴定人可依现场勘察情况进行鉴定。
06
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是建设工程鉴定中最常涉及,也是直接关系发承包双方利益的鉴定类别,建设工程律师需要掌握其基本规则及逻辑才可以应对鉴定程序及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