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华:清代宗族的自治与国家治理
宗族作为由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群体,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以祖先崇拜聚合族人,强调共同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并有相应的规范。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是祠堂族长的族权,宗族凭此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族的凝聚,强调孝敬祖先。宗族的大规模组织化与普及化始于晚明,至清代进一步发展。这既是宗族自身的演进,也与清朝对宗族的治理密切相关。
一、孝治宗族
清朝皇帝虽然是满族,但对内统治以儒学为官方意识形态,奉“以孝治天下”为既定国策。清承明制首先表现在教化体系方面,早在顺治九年(1652),就将明太祖的“圣谕六言”颁行八旗及各省,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康熙九年(1670)向全国新颁“上谕十六条”,前两条即为“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强调孝治与宗族的重要性。“上谕十六条”模仿并超越“圣谕六言”的作法,标志着清朝统治者将教化作为治国重点。雍正帝则对“上谕十六条”逐条解释,成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于雍正二年(1724)颁行天下,并在全国大力推行宣讲,形成了有特色的教化政治。
推行孝治离不开宗族,《圣谕广训》指出“笃宗族”与“讲孝弟”的关系是“宗族由人伦而推,雍睦未昭,即孝弟有所不尽”,把贫富、贵贱等矛盾的原因归结成忘为宗族,告诫人民都是祖宗的子孙,不要视为途人。《圣谕广训》还指出“笃宗族”的具体措施包括“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清代各地特别是南方地区多聚族而居,强宗大姓皆有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等),供奉祖先牌位以行祭祀。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凝聚在祖先庇佑之下。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起到强化尊卑等级关系的作用。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一般由族长负责,族众繁衍,下设房长(或支长、分长)分别管理族众。
“国有宗庙,家有宗祠。”清代提倡士大夫修建家庙,规定品官于居室之东建家庙,一品至三品官,庙五间,中三间为堂,阶五级;四品至七品官,庙三间,中为堂,阶三级;八、九品官(在籍进士、举人视七品,恩、拔、岁、副贡生视八品),庙三间,无堂,阶一级,奉高曾祖祢四世,每年四季择日祭祀。官员们身体力行,纷纷修建家庙,以为民先。
宗族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族田,用作祭祀、赡族和修谱、助学之用,于是有祭田、义田、书田等名目。清朝通过旌表乐善好施来提倡宗族设置族田,对“捐赀赡族”加以奖励。官府为宗族设置族田立册存案,载入志书,给予执帖,勒石保护。清律禁止盗卖盗买义田祠产,而且有祠产例不入官的规定,并给予赋税方面的优待。
宗族的义庄(义田的管理机构)、宗祠常设有族学(又称家塾、义塾、义学),用族田收入充当经费,接收族中贫寒子弟免费入学,并奖励学有所成的宗族子弟,以推行孝治,维护伦理纲常。族学教学内容,童蒙阶段以《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千家诗》等为主,其后则教以四书五经等内容,为科举考试作准备,希冀族人得取功名后为官作宦,光宗耀祖,以扩大宗族影响。在旌表乐善好施中,义学作为善举也被表彰。
清朝大力倡修族谱,族谱成为了孝治教化的重要工具。有的族谱认为,修谱有“五义”:报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使子孙能推孝弟之心,以睦姻任恤也”。族谱通常将“上谕十六条”载于篇首,作为族人的总的指导,并载有族规家训这些宗族的成文法,以管束族人,维护族权。
宗族也表现为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是以孝治家、宗族敦睦的一种象征。《圣谕广训》第二条中,号召人们学习唐代张公艺九世同居,宋代江州陈氏七百口共食。清朝旌表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以此支持宗族制度,风教天下,实现孝治。累世同居即六世以上同居的家庭,实际是宗族共同体,旌表一般给银三十两,建立牌坊,常赐御书匾额“世笃仁凤”“敦睦可风”“敦本厚俗”等,有时还赐以御制诗,加赏上用缎匹,以示优异。笔者统计嘉庆至同治四朝旌表的累世同居53例,略高于前代。五世同堂实际是家族共同体,比较普遍,清代将其单独旌表。清代旌表五世同堂始于乾隆朝,《清实录》从嘉庆到同治四朝的年终汇题中,留下了旌表五世同堂的纪录,累计3217家,年平均41家。
二、宗族审判权与处死权
祠堂族长订有族规家训约束族众。一般来说,训范多从抽象的儒家伦理纲常方面教化族众,规约则是对族人具体行为的要求,体现祠堂一定的司法权力。族规家训的第一条往往是讲孝,要求族人移孝作忠,做官的族人平时工作要恪尽职守,不贪污,不结朋党,不苟和他议,公而忘私,到了国难临头,为君视死如归;对大多数普通族人来讲,则要忠君为国,遵守《圣谕广训》与法令,早完国课。
清廷希望宗族法规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生效,对于宗族制订法规有所监督。有的地方,宗族法规须经官府批准,既承认祠堂对族众的管理,也防止族长滥用族权,一般以前者为主。如安徽合肥县杨氏曾于乾隆十九年(1754)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条规,并置祭产。后相传而下,习俗移人,不孝不弟、无视谱列规条、以少凌长、以卑犯尊之事屡有发生,不能合宗睦族,于是该族生员数人赴县求援。嘉庆十五年(1810)知县批复:“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随后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杨氏祠规还有诸如祠长对匪类、不安分者率众牵入祠内责罚的规定。
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反映出宗族祠堂拥有的审判权。该约规定:“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速行兴讼,先以情词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再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祠堂的审判权,是由在祖宗牌位前论是非的审理权和依据家法的判决权(包括将族人送官惩治、开陈宗籍)组成。祠堂族长在官府支持下,藉此审判权来实现对族人的管理。宗族秩序,是政府通过倡修祠堂、批准祠规以及对祠堂审判权的承认得以形成的。
清朝政府对祠堂族长行使族权的支持,还表现在族长依据族规惩处族人的相关法律政策上。祠堂族长对族众可以惩罚,甚至可以处死族人。清人魏禧认为,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据刘献庭《广阳杂记》记载,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
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弟案件,雍正帝认为:“从来凶悍之人偷窃奸宄,怙恶不悛,以致伯叔兄弟重受其累,本人所犯之罪,在国法虽未致于死,而其尊长族人剪除凶恶,训诫子弟,治以家法,至于身死,亦是惩恶防患之道,情非得已,不当按律拟以抵偿……嗣后凡遇凶恶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于是九卿详议,定出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拟抵偿之例。
清廷承认祠堂族长运用私法惩治族人以致处死的权力,尽管又对族权略加限制,规定“族人之诬捏殴毙者,将为首之人,仍照本律科断”。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导致族权的膨胀与滥施。如在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逼勒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草菅人命,危及地方社会秩序。
乾隆帝即位后,下令禁止宗族滥权,并于翌年“定停族人致死族匪免抵之例”,将“旧例”删除。以后还有可否处死族众的讨论。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纘绪鉴于宗族首领及尊长不能有效控驭族人,建议恢复雍正五年旧例。乾隆帝命刑部讨论,刑部以生杀大权不能操之族尊之手,应防籍口滥杀,否定了这一提议。乾隆帝限制宗族审判权,是要族法服从于国法,宗族不能随意处死族众,但对于族法是承认的。乾隆五年,他要求各省督抚稽察游民,“凡有此等无所事事、不守本业之人,其父兄族党者,令父兄族党严加管束,单丁独户,令乡保多方化导……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量行惩治”并没有严格标准,等于承认了族长对族人行使除致死之外的一切惩治权力。总而言之,清廷准许宗族依据族规惩处族众,表明清朝承认并支持祠堂族长的法律权力。
三、宗族的保甲乡约化
清朝是通过乡约来推行“圣谕六言”和“上谕十六条”的。顺治十六年严行设立乡约,每遇朔望,宣讲六谕原文。设约正、约副为讲解人员,由乡人公举六十岁以上,行履无过、德业素著的生员担任;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年龄相当的平民担任。康熙帝新颁的“上谕十六条”,也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乡约推行,如于成龙在黄州知府任上,汤斌在江苏布政使任上都着力推行乡约制度。
清朝也借助保甲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早在顺治元年,清廷就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顺治时期推行的保甲制,主要针对垦荒、逃人、海防、民族等问题,带有权宜之计的性质。
康熙帝“上谕十六条”其中一条即为“联保甲以弭盗贼”。康熙四十七年又重申保甲法,“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继续编立牌、甲、保十进制的保甲系统。
雍正朝不仅重视宣讲圣谕,也强化保甲制度的实行。雍正元年四月,巡视北城浙江道监察御史罗其昌上折奏陈京畿宜设保甲。具体七条建议中,第四条即将讲约作为保甲一环,并建议详加注解“圣谕十六条”,使百姓易知易晓。第七条还表达了将保甲与乡约合一的意愿。八月,雍正帝密谕各地督抚整饬营伍情弊、举行社仓备荒、设立保甲弭盗,决心力行保甲。推行保甲与设立社仓一起推行,反映出登基不久的新皇帝教养治国的理念,即以社仓养民,以保甲(包含乡约)管理教育人民。推行保甲是雍正初年的新政,有三年的试行期。
此后,很多地方官上折汇报推行社仓、保甲的情况。其中,雍正二年八月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在福建的弭盗举措值得注意,反映出地方官推行保甲、乡约与治理宗族相结合的情况,这可能是导致雍正帝推行族正制度的重要原因。
满保所上第一篇奏折探讨以乡约教化约束宗族。针对当时福建盗贼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满保提出应该“擒元恶而革风俗”。他认为,当地族大丁繁者无人管理,任其游惰,以致好勇斗狠;小族百姓互相依附,流为贼盗。故此,“消弭贼盗之源,全在责成教化,豫革其向恶之心而潜涤其已往之习”。具体措施有五点:各大姓人家俱为设立家规族约;选择二三纯谨善良人,令其每月朔望各率其一族长幼在各宗祠宣讲圣谕之后,即将家规族约反复劝谕,严加教训;如有不循教者,即会族众在各家宗祠以法处治,若再不遵,则送官严究;倘教化不先,仍纵族人为非,有犯则将其族房长一并枷责究处,另选充当;如能约束同族,改恶迁善,族风渐淳,无有败类,俟年终之时,地方官秉公考核,详请地方官给匾褒奖,赏给花红,以示鼓励。满保的作法是在当时雍正帝推行宣讲《圣谕广训》基础上提出的,实际上是在贯彻雍正帝移风易俗的理念与宣讲令,并因地制宜与福建弭盗结合起来。
第二篇奏折则是从保甲角度讨论宗族治安。当时福建山区乡村聚族而居地区游民增多,出现治安问题,族人不敢报官,互相容隐,为此建议“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杂姓分居者则严编保甲邻佑之连坐”。满保在雍正初年建议将乡约、保甲与宗族治理结合起来并不是偶然的,出于他对福建民情的认识与实践经验。
雍正四年试行保甲三年已过,清廷强力推行保甲,特别制定了在宗族中推行保甲的族正制度:“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从雍正二年皇帝与满保交换意见至此,历经一年多的讨论与实践,自然会想到用保甲治理宗族,可以说雍正四年推行族正方案的出台,是水到渠成。雍年七年,严令全国遍设讲约所,宣讲《圣谕广训》。总体而言,雍正时期宗族受到保甲、乡约的影响而得以强化。
为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加强政府对地方的控制,乾隆年间曾在福建、广东、江西较大规模地推广族正制,其原因是这些省份聚族而居,宗族械斗、健讼严重。乾隆朝以后,一些地区仍然程度不同地实行族正制,如嘉庆、道光时期福建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实行联甲之法,各县村庄有聚族而居者,议立族正、族副。嘉庆末、道光初宗族械斗十分严重,刑部新定两条刑律:一条是针对纠众互斗之案,分别纠众人数和致毙人数定出的重惩规定;另一条是根据乾隆三十一年皇帝应广东巡抚王检的请求,决定除对宗族械斗本犯投律严惩外,将祠田分给族人的事例入律,并增加了惩办不检举械斗之族长、乡约的内容。道光时期,鉴于吏治不清、族正不得其人的实际情况,决定依靠原来的宗族组织和绅士,以稳定社会秩序,于是赋予族长、绅士以“捆送”“匪徒”的权力。
清朝推行族正制,使保甲、乡约进入宗族,宗族被进一步组织起来。而且,清代保甲与乡约二者本身也有融合与渗透的倾向。因此,我们不妨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宗族的保甲乡约化。
作者简介
常建华,男,1957年生,河北张家口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清前期史,著有《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乾隆事典》《清朝大历史》,合著《清人社会生活》,辑录《乾隆帝起居注巡幸盘山史料》,主编《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
清史参考2020年第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