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获奖案例:普通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区分 2024-07-30 09:15:36 全国法院获奖案例:普通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区分 烟语法明 昨天 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5号注:该案例获2019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刑事案例二等奖主审法官:王展飞 王旭光 仇晓敏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1985年5月21日,原审被告人耿万喜以陈铸东平货铺的名义与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江津果品公司)订了50吨柑桔购销合同。同年6月15日耿万喜所在单位,江苏省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以下简称阜宁服务部)亦与江津果品公司订了50吨柑桔。为解决资金问题,1985年10月17日,阜宁服务部以代买桔子罐头为由,与滨海县陈铸供销社签订联营桔子的合同,陈铸供销社向阜宁服务部提供3万元资金;10月21日,耿万喜因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果品公司)对桔子罐头感兴趣,持内容为“现货20吨,价2650元,果品加工厂,如要速汇款复”的电报,与滨海果品公司经理王某、高某谈妥代购桔子罐头事宜。双方在电报上注明货名、价款及到货时间等,加盖阜宁服务部业务专用章。耿万喜表示购买桔子罐头需资金3万元,滨海果品公司于当日向江津果品公司汇出2万元,10月26日又汇出1万元。阜宁服务部人员到达江津当地准备代购,但罐头涨价,滨海果品公司随即表示不要桔子罐头并要求阜宁服务部退款。后阜宁服务部将所卖桔子款约10500元交给滨海果品公司。之后阜宁服务部又汇款9000元给滨海果品公司偿还欠款。1986年3月,在滨海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阜宁服务部以白酒抵欠款10544.88元,双方债务两清。审判最高院撤销原判,判决被告人耿万喜无罪。评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未经认真考察即对滨海果品公司做出承诺,夸大履约能力;在滨海果品公司明确不再购买桔子罐头并提出返款要求后,仍擅自决定将货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耿万喜确有为履行代购桔子罐头的协议和弥补损失而积极作为,结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案发当时的法律、政策综合考虑,原判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依据不足。具体如下:首先,既有证据不能认定耿万喜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一,耿万喜持1985年10月18日由江津方面发来的关于桔子罐头行情的电报与滨海果品公司商谈代购桔子罐头的业务,说明耿万喜并非凭空虚构事实。第二,耿某、田某在到达江津后,确有前往当地果品加工厂了解桔子罐头价格及存货,在得知桔子罐头涨价及没有存货后,耿万喜基于滨海果品公司对罐头价格的预期,及时将该价格变动情况通知滨海果品公司,并没有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第三,耿万喜将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用于购买其经营的东平货铺的桔子,虽然未经滨海果品公司同意,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但这种行为属于资金周转的一种方式,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属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次,再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推定耿万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一,田某的证言、耿万喜的辩解,证实耿万喜可以代表阜宁服务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在案发前亦通过与陈铸供销社联营的方式取得一定的资金,故耿万喜及其所在的阜宁服务部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第二,在耿万喜与滨海果品公司谈妥代购桔子罐头事宜之后,耿万喜代表阜宁服务部在上述电报上签下货款、价格、到货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阜宁服务部的业务专用章,该电报具有合同的效力,可视为耿万喜所在的阜宁服务部愿为此次交易承担法律后果。第三,滨海果品公司与阜宁服务部订立的合同均盖有单位的印章,款项往来均走单位的账户,滨海果品公司的汇款也均由田某、耿某在使用,耿万喜始终没有直接占有和使用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该3万元也从未流入到耿万喜的个人账户,难以认定耿万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次,滨海果品公司案发前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滨海果品公司购买桔子罐头的合同目的落空后,耿万喜和阜宁服务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销售桔子、转款和以货抵债的方式,使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货款全部收回。在对耿万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受案法院已就滨海果品公司诉阜宁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双方对债务问题已无争议。最后,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本案中的行为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关于诈骗犯罪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据此,本案中耿万喜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根据案发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与滨海果品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综上,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本案中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案发前滨海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即使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耿万喜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耿万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耿万喜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 往期文章:执行阶段,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 往期文章:《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往期文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往期文章: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赞 (0) 相关推荐 “南得好诗”015:《桔子罐头》(云瓦) <桔子罐头> @ 云瓦 小时候 我奶的棺材 就摆在 四叔家堂屋的地上 里面藏着 亲戚提来的礼品 我们几个孙子 隔几天就聚在一起 合力推开沉重的盖 提着刀钻进去 嘎嘣 一瓶罐头被撬开 棺 ... 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紫光国微”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系列案(附音频) 商标篇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 ... 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商标行政受理纠纷案 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的商标行政受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川0192行初148号 二审案号:(2020)川01行终587号 裁判要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最高法院案例|债权转让纠纷中,债权让与人并非要必须参与诉讼 --债权转让纠纷能确认债权让与的,无须追加让与人参与诉讼.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标签:|债权转让|转让效力|诉讼主体 案情简介:2015年,投资公司将其对王某债权转让给实业公 ...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已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个案件分别为:吴声威与北 ... 2020年度全国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法院判决无罪)(四) 案例十三:陕西蔡子芳涉嫌诈骗案 案例十四:山东吴斌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 案例十五:山西周东伟涉嫌聚众斗殴案 案例十六:江苏王亚兵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例十七:河南刘某及两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的债券买断式回购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对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 法律案例·破产清算|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上期) 一.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01 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 ... 资 讯 | 天津物产集团重整案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天津物产集团重整案入选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作为2020年度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案例九.深化 ... 首届“东岳书法院杯” 全国书法展获奖入展高清作品欣赏 高清作品欣赏 首届"东岳书法院杯" 全国书法作品展 共收到海内外应征作品1502件 由湖北省书协荣誉主席金伯兴 中国书协理事. 中国书协草书委员会委员. 湖南省书协副主席陈羲明 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