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法典与民事司解的时间效力与溯及、衔接、引用等问题

2021年 1月1日起,1260条巨大体量的民法典正式施行,紧随其后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也相继生效。高频巨量的法律修订,让法律人学的头皮发麻,苦不堪言,除了业务工作以外,大量的学习时间肆意的挤压着为数不多的生活和休闲时间。
为了帮助大家提高效率,节约更多时间投入到休闲、家庭、爱情上,1月24日20:00,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到原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高级法官田朗亮,提炼总结《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法律要点和实务应对,分享学习心得,以便大家更好的记忆,快速的掌握和适用该司法解释。
学习民法典新司法解释要从时间效力开始
新解释分为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附则四个部分,共28条。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新司法解释在这一原则下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
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在总结以往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新增规定都能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8个法律要点
所谓“衔接适用”,是指一些持续性法律事实及期间的跨法适用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解释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判断要点:有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的时间点。
2、解释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1]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判断要点:租赁合同的到期日。
3、解释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1]的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解释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1]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析: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具有证明力更强的特点,然而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在适用效力位阶上的优先性,不允许遗嘱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回或者变更,存在使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能实现,不当限制遗嘱自由等弊端,有悖于遗嘱制度的宗旨。因此,为切实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删除了有关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统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效力排序。
5、解释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判断要点:损害后果出现的时间点。
6、解释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1]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判断要点: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时间点。
7、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1]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析:《民法典》将以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起算点从“婚姻登记之日”修改为了“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8、解释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断要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点。
2021年1月1日,自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也相继施行。民法典的1260个条款立足于原则性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要想在实务中准确适用,更需要对司法解释进行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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