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汇总: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账务处理、税前扣除、涉税报表填报!
在我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问题。
那么,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之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还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吗?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01
应收账款损失的会计处理
问题1.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会计科目核算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属于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问题2.什么是“信用损失”呢?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以应收账款为例,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
问题3.发生哪些情形时,企业可以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规定: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问题4.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如何进行减值测试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应按照如下两种情形来处理:
情形1.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情形2.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例1.甲企业是一家大型设备生产企业,2020年末,甲公司对本年度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其中,2020年度销售乙公司一台大型机械设备截至年末尚有580万元应收账款未收回,经了解乙公司当年因投资股票发生重大亏损,导致产生严重的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只有部分应收账款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当年还与10家企业发生了销售业务,单笔应收账款金额较小,共计有27万元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销售乙公司设备未收回的580万元应收账款属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假设甲公司经综合测算,未来可能会收回500万元,则针对该笔应收账款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580-500=80万元。
甲公司当年与其他10家企业共计有27万元应收账款尚未收回,对于这些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甲公司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依规定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假设甲公司规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资产负债表余额按照1%的比例计算,则上述应收账款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7*1%=0.27万元。
此外,还需要注意,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问题5.一般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如何做账务处理?
1.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贷记 “坏账准备”等科目。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应当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处理。
2.已发生信用损失金融资产的核销
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坏账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的账务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按应减记的金额)
贷:坏账准备
2.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时的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3.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的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4.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例2.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品公司一批材料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满后,乙公司一直为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假设2020年8月,甲企业得知,由于乙公司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无法支付该笔货款,甲企业将113万元应收账款全部做了坏账损失处理。2020年11月,乙公司进行了债务重组,经甲企业与公司协商,乙公司偿还甲企业100万元,其余13万元不再偿还。则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7月,销售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万元
2.2020年8月,甲企业计提并转销坏账损失时的账务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113万元
贷:坏账准备 113万
借:坏账准备 113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3元
3.2020年11月,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0万元
贷:坏账准备 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0万元
02
应收账款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1.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问题2.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时应准备哪些备查资料?
例3.假设在2020年度,甲企业发生了如下两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1. 2020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价税合计22.6万元的材料,但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一直拖欠货款。2020年9月,乙公司破产清算,甲公司最终仅获得偿还5万元。
情形2. 2020年7月向丙公司销售一批价税合计16万元的材料,对方支付14万元货款后,尾款2万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12月,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因违法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也无法与丙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索要尾款。
那么,甲公司发生的上述两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应分别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乙公司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准备: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针对丙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准备: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问题3.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是佛需要聘请外部中介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需要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纳税人只需要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那么,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在报表填报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填写如下相关行次: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特别提醒:
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项目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问题5.以前年度已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后期又收回,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例4.甲公司在2020年度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0万元,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已将其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假设在2021年6月,针对该笔坏账损失,甲公司收回了其中的5万元的应收账款。那么,针对该笔应收账款,甲公司该如何做税务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收回的5万元应收账款,甲企业应计入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