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评估价过低,不是启动重新评估的法定理由,驳回异议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了可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即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评估价格过低,不是申请重新评估的法定条件,以此提出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许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简要案情】

一、许某以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并裁定拍卖;

二、受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拟拍卖房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5915万元;

三、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评估价格过低,结果失实。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评估。

四、执行法院内蒙古高院认为,评估拍卖时为尽快实现债权,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评估价过低,可参与竞价或直接偿债,可避免拍卖。听证时,法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与被执行人重新评估的机会,但其未能履行。裁定驳回异议。

五、被执行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评估价过低,能否申请重新评估?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请求

【裁判规则】

一、执行程序中,拍卖是为了尽快实现债权,评估价格仅仅是为了确定保留价,不是最终交易价格。被执行人认为,可以直接偿债或参与竞价。因此,评估报告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予重新评估。

二、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只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