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存银行100万5年后仅剩1元 讨要时被银行报警拘留!

杨林峰律师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

案情

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一案件的详情。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
争吵中,枣庄农商行报了警,派出所让孙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料,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行仍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的100万存款及利息。
没想到,到了2020年,枣庄农商行依然称,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17年薛城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因孙女士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公安立案侦查过程中,涉案存折被鉴定为是伪造的。枣庄农商行还向法院具司法鉴定意见,以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等说明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
枣庄农商行还说,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足以说明其在说谎;而且2009年存入银行,到2014年才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复,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今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来源: 中国基金报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孙女士的维权可谓是一波三折,很不容易。刚开始的时候存折被认定为是真的,但是后来又被鉴定为是假的,最后又被认定为是真的。一个存折为什么经过认定一会是真一会是假,这么不严肃呢?
杨林峰律师:严格意义上来讲,存折先被认定为真,后又被鉴定为假,最后又被认定为真,这种说法不太准确。
经过山东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孙女士手中的存折是假的,这个没有问题。最终存折又被认定为真,这里指的是法院,法院并不是认为孙女士手里面存折是真的,存折被界定是假的没有问题。法院认为孙女士与枣庄农商行的100万元存款关系是真实的。
 
也就是说通过其他两个账户反映出来的存款关系是真实的,总的来看司法机关的认定还是比较公允的。
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一个是最恶劣的,起关键作用的是有一个叫田某的女人伪造了存折,欺骗了孙女士,把伪造的存折给了孙女士,然后孙女士又凭着伪造的存折来起诉,最后银行说存折一看就是假的,确实鉴定也是假的。法院就把这个案子移送到公安机关,田某涉嫌编造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田某在这里面起到了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方弘:田某又是一个什么人?孙女士的存折怎么会在田某的手上?
杨林峰律师:公开的资料显示,田某是银行的一个职员,可能取得了孙女士的信任,然后帮她代办了一些银行的业务。
造成这个问题的第二个因素就是银行,银行在风险管理还有内控制度方面不健全,执行也不严格,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假如存折是田某代孙女士办的,当时孙女士在另外两个账户上存了100万,后来田某就代孙女士取出了一部分钱,说明银行对于风险管理还有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也不严格。
第三个因素,储户防范风险的意识也有待提高,也就是说不要轻信别人,不管是银行职员,还是国家干部。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大家不要授权别人去代为办理银行的业务,尤其是大量金钱的业务。
方弘:事实上伪造存折的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田某,孙女士不仅没有伪造,也确实跟银行之间有存款100万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去报案了,大家可能会觉得银行不负责任,甚至已经涉嫌诬告陷害?
杨林峰律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说银行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里面还规定了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银行不是有意的诬陷,如果不是有意诬陷的话,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最后没有定孙女士的罪。根据现在的这两个判决,和有限的资料中我看不出来,银行是明知道孙女士在银行存款100万故意想让她受到刑事追究。
 
所以,不能轻率地认为银行构成诬告陷害罪。存折确实是伪造的,并且孙女士在银行账户里面的100万确实也基本上被取完了。
方弘:公安机关作为司法侦查机关,显然在证据方面有一定把握,才能去限制孙女士的人身自由。因为银行报了案,后来公安机关就直接对孙女士进行了拘留,公安机关是否要对自己的错误羁押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林峰律师:如果公安机关及民警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造成了相关损失的话,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这个案子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拘留,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要给予孙女士相应的赔偿金。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的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说过失造成了执法过错的,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种过错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其他的处分行为。
所以,这里面国家赔偿是确定的,至于公安机关民警有没有其他的责任,就要看在办案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着过错。
方弘:相信很多人对办案中银行的做法特别不理解,甚至是有一些愤慨。前期银行蒙在鼓里,并不清楚是否伪造的真实情况,但是后期法院已经认定孙女士确实有100万存在银行,而且也判决要求枣庄农商行向孙女士支付100万和利息,但是枣庄农商行一直都没有履行义务,到最后是法院对其进行了立案强制执行。
存款人在银行存钱本以为是非常安全的,但是如果遭遇孙女士的这种情况,怎么自证清白,或者能够要回属于自己的存在银行里的钱,这个证据要储户来举证吗?怎么来证明?是不是有一些强人所难了呢?
杨林峰律师:首先,关于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问题。通过我承办的一些案件,确实体察到国民法制意识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也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果觉得这个判决不公平或者是错误的,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反映,但是不能不执行,不管对错应该先执行。
其次,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存款人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办理银行业务最好是本人办理,不要委托别人办理,哪怕这个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第二,对于风险管理和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的这些银行机构要慎重选择,还是要选择内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执行制度严格的银行。这样的话,发生这种意外事件的概率比较小。
第三,我认为发生争议后,要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咨询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应的证据,便于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很快的查明事实,也便于维护咱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孙女士这个案子,她要是一开始就把让田某代办,每次存取钱是不是自己去的,开户是不是自己开的等问题说清楚,可能就更加便于银行或者司法机关把事实查明。
结语

银行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孙女士的存折和签名侵犯了孙女士的权益,为此孙女士还被拘留。尽管工作人员田某已经被定罪,但是银行却仍然不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买单,积极支付孙女士100万。银行的错误让储户买单,这不该是一家商业银行的待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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