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进行实质谈判,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法规不但对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还规定了合同签订的要约和承诺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都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如若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将认定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关键字:建设工程合同 | 招投标法 | 招投标实施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简介

九安昌平公司与鑫厦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九安昌平公司是发包人,鑫厦建设公司是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此建设工程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在招投标前,发承包双方就对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招投标后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关于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认定。

最高法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鑫厦公司在进行招投标前就已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进场施工,且双方已就工期、工程计价及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框架协议》《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案件索引

至中国文书裁判网搜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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