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文学创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国作家协会文学创作基地的管理,为作家深入生活采风、采访等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保障基地和作家的权利,使基地能有效的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并有效推动基地所在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中国作家协会文学创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由中国作家协会与具备一定人文资源和必要的经济条件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基地为非经营性组织机构,受中国作协指导,具体业务由基地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开展相关文学活动。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创作,并以此促进基地所在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

  中国作家协会责成创联部负责对基地的建立进行审核,对以基地名义开展的文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中国作家协会联合建立基地的地方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地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立条件

  申请与中国作家协会联合建立文学创作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签订联合建立基地协议书的主体必须是地方党委、政府或授权对基地进行审核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建立基地的地方或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应具备一定历史人文资源,有一定的文化特色;其次,交通较便利,服务体系较健全,具备一定的接待条件。

第三章 建立程序

  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向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提出联合建立基地的申请。县级以下的单位如提出申请应征得所在地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同意和支持。申请单位须书面填写“合作建立中国作协文学创作基地申报书”。

  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请建立基地的地方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查,确认建立条件具备,报中国作协书记处研究审批。

  建立基地的申请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单位与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签订联合建立基地协议,并协商选定适当的时间举行挂牌仪式。

第四章 执行协议及管理

  为保证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文学活动的运作,充分发挥基地在促进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与联合建立基地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机构,共同负责基地的管理、建设和发展工作,并为基地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提供联络、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帮助。

  基地应自建立之日起,由所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组成基地管理机构,并指派得力人员出任主任和副主任职务,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运作和服务工作。

  基地需按照协议规定,定期接待一定数量的作家采风、采访,如因基地单方面原因不能实现协议内容,中国作家协会有权终止协议。

  基地的管理、建设和发展要尊重文学创作规律。

第五章 协议的终止及续签

  联合建立基地的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后自行终止,地方或企事业单位不得再以基地的名义从事活动。

  协议终止前,如双方认同继续合作,经协商后按本管理办法重新签订协议。

  基地因故执行协议有困难,可向中国作协创联部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基地拒绝执行协议的条款,中国作协创联部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通告对方,基地方不再以基地名义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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