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抚养费问题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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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与此相关的规定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以上规定,着眼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其在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不因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失去保障。

有同仁据此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但是,笔者认为,依据以上规定主张权利,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现分述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1. 身份混同问题

此种情形首先面临的是监护人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都是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混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

此种情况下,唯一的解决方案恐怕只能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启动监护人确定程序。待监护人身份确定之后,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2、财产混同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原《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而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也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子女。

此种情形下,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则首先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这些法律障碍,实践中很难解决。

二、离婚诉讼中,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应该说,在离婚诉讼中,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时间和精力方面,均付出的更多。在离婚诉讼中,基于以上考虑,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适当倾斜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主张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则同样面临上述第一个问题中所阐述的法律障碍,不宜迳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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