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考试作弊的那些事儿——写在高考进行时
一、考试作弊带来的的社会危害
二、考试作弊系列犯罪之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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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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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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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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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组织行为,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而共同实施的获取考试试题、解析考试试题、提供、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传递解析答案、联络考生或者家长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范围,不仅指组织考生作弊,也包括组织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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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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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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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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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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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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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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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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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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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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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俗称“代考”“替考”“枪手”等。
所谓代替,是指一个人代替一个人,与替代的意思相近。这里的代替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自己代替他人,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
本罪手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代考”或“替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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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考试作弊系列罪名的疑难点探析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