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五)补
5、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
1956年工资改革后,计件工资得到普遍推广,当时认为,计件工资制是最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在某些行业,如钢铁冶炼、煤矿开采、建筑、纺织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超过全部工人的50%以上。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平均工资比实行计时工资的工人要高出4%到8%,这是因为在计件工资制下,工人多干多得,劳动积极性比较高,劳动强度也相应比较大。但是,计件工资制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工人只图产品数量,而放松了产品质量;二是有些工厂的劳动定额标准过时,计件单价不合理,导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和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工人收入差别过大,发生职工之间的矛盾。
1956年6月,劳动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发出《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和改进奖励工资制度的指示(草案)》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各企业、各产业部门纷纷建立自己的奖励制度,有的企业,一个企业内部就有几十种奖励办法,如超额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新产品试制奖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完成任务奖,等等。
1958年刮“共产风”,批“资产阶级法权”,认为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剌激了工人的私有观念,会助长工人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思想,造成了新老工人之间、计时工人和计件工人之间的矛盾,破坏工人团结,造成行政管理上的繁琐制度,等等。在此指导思想下,全国各地纷纷取消计件工资制,至1960年底,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比重已不到5%。在奖金制度方面,除了综合奖以外,各种单项奖也基本上都被取消。
1959年,开始反省大跃进时期的“左倾”思想,重新肯定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1961年至1965年的调整时期,又重新大力推广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
1966年,文革运动爆发,计件工资制和奖金制度又受到批判,在全国绝大多数企业里被完全取消。但是,各企业将原来用于发放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的这部分基金,按人头平均计算(或按工资级别的高低略有差别)加到了每个工人的工资里,称为“附加工资”。不过,这部分“附加工资”只有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有,196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新工人的工资中没有这块“附加工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