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原则
第四节:弥补原则
——《胜市正言》沪续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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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原则是指,在管理者实施职务行为时,需要被管理者作出牺牲或者让步,或者损耗了不属于管理者可支配的资源时,即使出发点是正当的,也应当对其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的精神。弥补原则是对等价交换规律的践行,贯彻弥补原则需要在公平、和谐、共商、共赢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期得利益,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并且应当将溯及既往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坚持弥补原则有助于确保出发点正当
以正理企之正,是动态中的“正”。相对于利益分配而言,既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同步兑现,付出与收获的对应很难是即时的,后者总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耕耘与收获、舍与得,都是一个“报应”、弥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都会认为或者标榜自己的管理指令比相关利益主体站的更高,是为了换取整体的、长期的、更大的利益。然而当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现实减损的情况下,上述出发点只有通过相应的弥补才能得到确认或者证明。2011年5月,马云被爆私下将支付宝的所有权被转移到了个人控股的一家公司,引起了股东雅虎和软银的不满。尽管马云这样做是为了帮助支付宝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不完美但是正确”,但他还是承诺:若支付宝上市成功,将一次性给予阿里巴巴集团相当于上市公司总市值的37.5%的现金回报。
这就说明,或许在“艰难”的随机处置中不需要马上被理解,但只有事后的补偿才能使自己回到道义的制高点。
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不能把坚持弥补原则看成是一种软约束,否则就会造成不正当管理的滋生,更大的冲突在所难免。实践中确有来不及公平协商就要求没有任何借口执行的时候;但这绝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如果属于考虑不周,更应当为自己的误导、误伤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管理者罔顾相关主体的利益,以不正当管理挑战和谐的底线以投机。有作为的管理者在决策时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相关伤害或许并非不想予以弥补,但是市场有风险,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这时候强调弥补原则似乎是对管理者的一种苛求。其实不尽然,那是管理者应当承担的风险,而不应当转嫁风险。这是对管理者信誉的考验,管理者完全可以把压力变成动力,力争在各种挫折中重新崛起,如同巨人集团的重新崛起一样。
在正常的市场行为中,以整体利益为由要求部分利益主体做出无偿牺牲,有时候确有必要;但是如果不坚持补偿原则,那不仅是在单方面为自己减负,更容易滋生不正当管理,难以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