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载同事发生交通事故,同事受伤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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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良某与昊某是同事并同住一宿舍。某日,昊某的车坏了,良某便邀请昊某搭载自己的自行车回宿舍。

在回宿舍的路上,与对面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使良某和昊某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阳某驾车时未按照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使,良某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的违法行为,导致两车相撞。

因此交管部门认定阳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昊某无责任。事发后,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昊某遂决定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良某本是好意搭载昊某,是否应就交通事故给昊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良某在本案中的载人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搭便车。
好意同乘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是道德上的同情而自愿提供帮助,比如本案中良某作为昊某的同事,并无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载昊某回家。但是要注意的是同乘者搭乘他人的车辆,并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冒一切风险。
良某驾驶自行车搭载昊某回家途中,因其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经鉴定良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良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致使昊某受伤。

尽管其属于好意搭载,仍然不能作为驾驶员免责的根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将良某列为被告之一,要求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昊某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最后由保险公司和良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良某于庭审中表示其于事故中有受伤,其同意交强险保险金全部赔偿给昊某的意见,原告昊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的8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另外20%由良某予以赔偿。

总结

好意同乘现象在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是一种助人为乐,增进感情的行为。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并发扬这种乐于助人的良好风气,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确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归属,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各方利益。

本案中良某因未尽到一个驾驶员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违规驾驶行为,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请,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昊某对此次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则昊某亦应承担部分损失。此外,如果驾驶人已经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则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由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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