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盘点】---单一窗口近日异常一锅烩

今天又到了周五了,似乎也该松弛一下紧张的神经了。那么,大家都懂得,胖剑又要开始娱乐了?哎呀,还真娱乐不起来啊,先上一堆这两天的异常处理办法

欢迎大家补充哦!

一锅烩,开炖:

一、属地与口岸的报检异方案(江苏企业为例):

1.关于要求海关先放行问题,请目前收到要求内陆海关先放行,上海检验检疫再查验的,请企业尽快把申报流水号发给海关审核。海关审核后会请口岸局就将这些单子处理掉,把港区预处理指令发过来,以便海关正常放行。

2受理报检机构选择上海局的外地企业,可登录http://wzh.shciq.gov.cn/cnwzhdecl备案下信息,上海局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常看到企业上传的无纸化单证。

3关于企业反映上海分支机构个别人员可能不受理,要求企业回属地的情况,上海局表示不会强制要求企业回属地。另外上海局昨天已经上线规则,上海囗岸进口的,不符合82号公告进口直通要求的,主干系统检查受理机构需须为上海局分支机构,否则退单。

4.目前一体化执行的是原质检总局82号公告,要求比较严格。

注:第一点仅适用于货物在上海需先离开海关监管区,到上海检验检疫专用查验场地的情况。目前有的货物,上海检验检疫会要海关先放行,让货出海关监管区,到指定查验场检疫查验后,再发港区指令。而海关要要求检验检疫先发港区处理指令再放行离开海关监管区。双方如果都坚持自己要求,这货永远放不走。

二、江苏监管区两单一审异常处理:

采用这个网址:https://swapp.singlewindow.cn/vplatformserver/swProxy/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dec001

以上是解决两单一审自动放行问题的新程序,,今天继续处于试运行阶段,报关公司在缺省单一窗口界面录入时走的还是老程序,大量需要人工放行。

请报二线进出区的代理进新系统试运行,看两单一审自动放行问题是否解决了。

三、综保区等特殊监管区内销异常:

有内销单证无法申报提示不能调用内销联系单的,请注意:

企业卡再授一下权,就在原来手册授权的基础上,再加一个内销得授权,也就是在企业间预录入授权管理里面,授权:代理内销征税备案权、代理报关权!

上海出现类似问题:

反馈:关于有企业反映上海单一窗口手册无法授权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手册都是可以申报的,上海单一窗口成功通过的新报文中,已经有4万多票带手册号码的单证了。

经了解,目前手册系统有一个问题,以前企业名称超过15个汉字的,在中国数据中心备案的时候会被截位,只保留15个汉字,导致报关的时候会被退单,目前这种情况已经报海关应急保障小组,海关应急保障小组让企业向现场海关提出,由现场海关给出解决方案。

四、上海海关涉检退单原因分析:

1.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报检失败:企业报检号【I201800000xxxxx】,报检失败原因如下:检验检疫备案号为空.,填写信息不合规,请重新确认填写规范后再行填写。(21批)或者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x】,数据项[申请单位代码不存在或者已经失效]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6批)

原因分析:1.企业未报企业10位数检验检疫备案号(申报单位或者境内收货人)或备案号失效;2.企业申报了企业10位数检验检疫备案号,但还是退单,这个是系统问题,已报总署数据中心解决.

临时解决方法:换号重报

2.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x】,数据项[ciq编码]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37批)

原因分析:1.企业未选择检验检疫编码(上海单一窗口3位数字/单一窗口标准版为检验检疫名称,中文字符);2.企业已选择,但还是退单,这个是系统问题,已报总署数据中心解决。

临时解决方法:换号重报

3.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数据项[所需单证数据有误]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15批)

原因分析:大多数由于企业选择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导致。

临时解决方法:可以选择“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为1正1副或者1正0副。

4.回执:随附单据序号1:,操作说明(重传原因)输入超长,随附单据序号2:,操作说明(重传原因)输入超长(48批)

原因分析:要求随附单据重传时,给企业的重传原因字节超长导致。

解决方案:企业重传时删除原因。

5. 回执:退单或入库失败;检务审核不通过;;申请检验检疫失败!(进口)统一编号/(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号【I201800000xxxxx】,数据项[收货人代码和名称不对应,该收货人代码【3100647519】对应的正确的收货人名称为【xxxx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不能为空或不符,请修改后重新上报。

原因分析:企业在备案时,由于符号(多为括号)全角半角原因或者企业名称后不自觉的输入空格。在正式申报时,录入的企业名称和备案名称不一致导致的退单。

解决方法:将系统告知的正确企业名录从头到尾复制后,黏贴即可。

五:作为同行的友情提醒:

上面我们说的官方语言太正式,来切换胖剑口吻,当然原话不是胖剑说的,只是换个表达

1.这两天呢,上海口岸因关检系统合并的原因,造成很多单子滞压申报(真的么?

),请大家谅解,各报关公司也在快马加鞭与海关沟通解决;

经过昨天单一窗口官方发布一看,第一条就是谣言,昨天官方报道是这么说的

怎么办?该信谁?我们一起发誓吧

来,举起你的小手,男左女右

竖起三根手指:食指,中指

无名指、剩余指,并拢

向天地人发誓:

2.关检合并后,商检和海关在同一系统里同时发送申报,有可能出现的状况如下:

(1)系统发送后,海关的税金会直接先出,商检放行时间会晚于出税时间,商检又或有可能因为商检资料不对或缺失等各种原因导致商检报不出来,这种情况下,如果货主自己东方电子支付的话,请你查到税金后,务必不要急于付税,先跟你家货代操作确认商检是否已经报好,确定报好后再付税。

不然,你这里付税了,那边商检因为各种原因没报出来,导致后续要删单重报,删掉退税需要三个月后才能退。那就玩脱了是吧?

(2)税金出来后,外港、航交所海关要求24小时内付掉、洋山海关要求当天16:30前付掉,所以还需要提前通知客户确认准备好税金后再通知操作进行申报,当天未支付的,有可能会造成删单。

是不是跟上面的又冲突了呢?

这里又为了通关时效要求尽快付掉

那边还要小心商检没放行!扎心了,海关!

六、其他海关总结:

深圳:

申报整合工作检验检疫业务指引及要求

根据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项目业务技术切换工作方案》(署办统函【2018】11号)的要求,自8月1日起实施报关、报检申报整合,现对入境货物申报整合等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报渠道分类

申报渠道包括原渠道、新渠道。原渠道为单一窗口中入境检验检疫申请模块;新渠道为单一窗口中的整合申报模块,整合申报模块包括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和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单一窗口中的原渠道仅供下列货物申报:

1、按相关法规要求,在进境前或进境时需办理动植物检疫的大宗散货(HS编码前两位在:

03、04、05、07、08、10、11、12、14、15、17、20、22、23、41、42、43范围内。运输方式:水运、铁路、公路,包装种类:散装);

2、空集装箱、尸体棺柩以及海关不通过H2010通关系统办理业务或者报关业务与申请检验检疫批次不能一一对应的情况。

(一) 目录内货物

目录是指《种类表》,所有目录内的入境货物(编码带有AB监管条件)需全部采用新渠道“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实现一次申报。一次申报需同时具有报关、报检的企业,人员需有报关资质。

有集报资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陆路口岸逐批申报货物按照第(三)点申报;按相关法规要求,在进境前或进境时需办理动植物检疫的大宗散货,使用原渠道。

(二) 目录外法检货物

目录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实施检验检疫一般入境货物,包括非法检疫区来货、成套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在新渠道“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中主动申报。有集报资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陆路口岸逐批申报货物按照第(三)点申报。

主动申报触发项目主要有: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境内收货人检验检疫10位编码、申报单位检验检疫10位编码、货物存放地点、境内目的地(检务6位)、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用途代码、启运日期、启运港、货物属性代码、集装箱规格(当集装箱货物时必填)、领证机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标记唛码等16项。

(三)有集报资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陆路口岸逐批申报入境货物通过新渠道“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进行申报。

(四)特殊物品

入境特殊物品包括过境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货物)、展品、集装箱空箱、尸体棺柩、伴侣动物、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快件和邮寄物、不涉密的军品、需实施检疫的使馆自用物品、个人物品等9类,特殊产品在原渠道申报。

二、特别提示录入要求

(一)区港一体化入境货物(查验场站)的申报

属于“企业自营货物区港一体化查验场站”内的入境货物在属地(目的地机构)申报的方式如下:

新申报项目“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口岸机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目的地机构,且“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应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相同。按照这个对应关系要求企业录入相关信息。

(二)通关一体化(主辅检)入境货物的申报

属于通关一体化且涉及主辅检的入境货物申报方式如下:

新申报项目“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口岸机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目的地机构。按照这个对应关系要求企业录入相关信息。如审单放行的,检务在报检受理时手工删除目的地机构。

(三)涉及e证书查询码的电话项目

对于e证书不公开的,需要发送查询码,企业应在新渠道和原渠道中的“使用人”中录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四) 原“特殊要求”栏和“标记”栏内容

原录入在“标记”栏的证明声明内容和原“特殊要求”栏内容,整合后,均录入在“备注”栏。

三、审单受理

(一)随附单证上传

原渠道和新渠道申报的,企业均可直接在“随附单证”栏上传单据。如果发生系统性故障,退回原无纸化系统上传。

四、代理委托书

报检日期为8月1日起的申报,启用统一的新版代理报

关委托书,原代理报检委托书停止使用。通过新渠道申报的,属于一次申报,按照总署精简单证的要求,无需企业提供另“代理报关委托书”;通过原渠道申报的,需企业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按照单证电子化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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