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布
根据《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和《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的相关规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公布了黄河流域重要河段禁采区和禁采期,有关事项如下:
一、禁采区
(一)禁采河段
大北干流清涧、石楼太极圣境景区河段、小北干流河段、三门峡库区干流河段、小浪底库区和西霞院库区干流河段、支流沁河紫柏滩至沁阳市区河段、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为禁采河段。
(二)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
在黄河大北干流河段、干流西霞院以下河南河段和干流下游山东河段分别划定12个、24个和12个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渭河耿镇桥—入黄口河段划定1个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
(三)涉水工程保护范围禁采区
拦河建筑物、桥梁、堤防、控导工程等涉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二、禁采期
(一)黄河大北干流禁采期
1.黄河大北干流内蒙古河段禁采期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凌汛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调水调沙期等。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2.黄河大北干流晋陕河段禁采期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5日至翌年3月31日)、调水调沙期等。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二)黄河禹门口以下干支流河段(渭河除外)禁采期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三)渭河耿镇桥至入黄口河段禁采期
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禁采区和禁采期内河道采砂
为确保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禁采区及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责任编辑:梁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