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研发支出,后续处理有点儿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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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微信聊天群“税月无垠”,就下面三个问题展开讨论,气氛相当火爆。

1、研发费用资本化,未来无形资产摊销时可加计额是否要考虑口径问题?

2、研发费用资本化,如果后期出让,未摊销完而计入成本的的部分是否可继续加计?

3、自研的资本化的无形资产,如果后期其他研发项目使用,则意味着可二次加计。二次加计的基数是资本化无形资产的加计口径,还是会计口径?

就第1个问题,财税微波认为,未来无形资产摊销时可加计额的基数就是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金额。但这个金额是税收口径,也就是,与会计上资本化的金额,是存在税会差异的。

原因就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将本年研发支出结转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金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费用化金额及本年资本化金额”,存在税会差异。

如果企业没有对研发项目支出资本化,符合要求的支出是能够在支出当期加计扣除的。但是对于已经资本化的支出,从现有申报表来看,只有“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能够在申报表43行或44行填报。因此,虽然财税微波认为也应该允许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在转让时加计扣除,但现行申报表并不支持这种操作。

而且,资本化之后,申请的专利权等权利,能够使企业在转让时,取得较好对价。

对于第三个问题,“自研的资本化的无形资产,如果后期其他研发项目使用,则意味着可二次加计。二次加计的基数是资本化无形资产的加计口径,还是会计口径?”

首先,能否二次加计,存在困扰,当然从现有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中,没有禁止或无法进行二次加计的要求。但无论如何,财税微波觉得,加计口径应该是当初资本化时的税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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