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渔)产品,免征的增值税,须缴所得税?此论当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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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墨子老师在一个微信群里提出一个问题:
讨论:有一家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渔企业,享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免征。该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计入利润总额一并按项目所得减免,还是免征的增值税与减免项目无关,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王三石老师第一时间指出,“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分离增值税”,也就不存在所谓“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情。
我支持这种观点。
但是,也有群友这样说,“我觉得需要分离,税免是项目之外的”。
对此,我想再表达一下我的观点:企业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渔)产品,免征的增值税,须缴所得税?此论当休!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免征增值税,会计核算上不存在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分录,账簿上也无此记录。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条例、36号文)要求,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说,要求农业生产者(公司)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免征增值税,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应该计入的数额是多少?是那个虚拟的销项税额吗?还是虚拟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即使,是减除虚拟的销项税额,该减除多少呢?我们知道,农业生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方是可以按票面金额乘以农产品税率来抵扣的,则不是某些人所谓的“免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那么请问,该虚拟的销项税额,应该是什么呢?“免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还是“票面金额*税率”?
正常情况下,企业计算出来要缴的税款,又因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特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特定销售额内的免税,不需要再缴纳了,这部分应纳税额,叫它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因为它是无须上交之后再退(返)回。有应缴税款,无须交,才叫“直接减免”。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从一开始就知道是没有增值税要缴的,哪里有“应缴税款”可以供用来“免”呢?
这正如我的好朋友@菠萝油王子 所说,一个是对(纳税)人的“免”,一个是对业务的“免”,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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