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试鞋凳绊倒致十级伤残,法院为何判决老人自担责七成?
年近七旬的老人在逛商场时不慎被货架边上的试鞋凳绊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人将商场告上法庭索偿。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后,依据责任分配比例依法判决老人自担责七成,商场赔偿老人6万余元。
2020年8月的一天,张女士在房山区某商场逛街,在经过鞋靴展示区时,未注意到货架拐角处还摆放了方便顾客试穿鞋子的试鞋凳。正当她边走边看时,不慎被试鞋凳绊倒。
由于年岁已高,张女士腿脚不便,未能调整好自己的脚步,摔倒在地上,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髋部骨折,住院休养了40余天。
张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商场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逛商场时理应对商场内的设施存在必要的注意义务。张女士在没有外力促成的情况下被体积较小、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危险性的试鞋凳绊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商场设置试鞋凳的位置属于部分顾客的视线盲区,有可能成为顾客发生意外的潜在原因,因此商场应承担次要责任。
房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236753.41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责任比例,张女士承担70%的责任,商场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视其是否尽到了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由于老人的摔伤是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造成的,且“罪魁祸首”试鞋凳并不属于日常经验中对人身造成威胁的物品,但是,它的摆放位置可能造成顾客的视线盲区,法院认定商场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依然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官在此进行以下提示:
一是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存在潜在危险的位置,比如人员聚集的场所、湿滑的地面等,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二是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不慎发生人身损害,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第一时间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保留支出凭单等,以免维权无证据。
三是公共场所负责人应当增强危机意识,定期对场所内进行检查,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尽可能排除可能发生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