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家庭总资产确定后如何处理香港法例没有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夫妻双方平分。根据过去的判例,香港夫妻双方财产分配是一直采取合理需要原则。但在2010年这一切开始改变,香港终审法院维持上诉庭对案件DDv LKW的判决,认可并确认了由英国上议院在White vWhite [2001] 1 AC 596 一案中,就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姻资产而定下的「平等共享」原则。在DD v LKW一案中,上诉庭在2008年就涉及一件500多万元财产的婚姻诉讼上诉案时作裁决,指出以往香港的「合理需要」原则分配婚姻财产已不合时宜。判决指出夫妻双方在家庭的贡献是等同,应该改为以「公平分配」原则分配财产,即离婚时双方会平分婚姻财产。终审法院对上诉庭这一决定的维持认可,改变了香港分配离婚财产的原则。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平均分配(50%对50%)只是起点,但绝不是终点。法庭会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并结合考虑其他因素,判定双方应从家庭总资产组合中各自应分得财产的实际比例,以达到公正。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尽可能维持各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离婚而受到严重影响。例如男方有稳定收入,婚姻房产在男方名下,但女方获得子女管养权而子女就读之学校亦位于婚姻房产附近,法庭此时有可能判决该房产须要完全转让予女方,以方便女方及子女维持生活所需。又例如男女其中一方非常富有,但婚姻极为短暂又无子女,另外一方可能只获得分配小部分家庭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