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能视为劳动合同?41地74份判决解码真相!(超强汇总)| 劳动法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如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则该文件是否可以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具体规定,各地对此口径尚不统一,当前主流观点是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文作者郑新战结合各地现有规定及类案检索研判后对全国41个地区情况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学习参考,现阐述如下:

地区:北京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北京中院典型判例:

(2020)京01民终2729号: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恒业鼎泰公司主张双方签署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具有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及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登记表中未显示双方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恒业鼎泰公司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签署《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海民初字第380号:本院认为,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上述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特别是上述《员工录用审批表》现由单晶晶持有并由其作为证据提供,即其认可上述审批表的内容,因此本院认为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单晶晶要求泛太物流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中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系包含在上述审批表所载明的合同期限内,其中2011年8月17日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泛太物流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类似判例:(2017)京02民终12437号、(2017)京02民终11439号、(2016)京02民特89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904号、(2020)京03民终11595号、(2019)京03民终5818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4972号、(2019)京02民终10563号

地区:深圳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2015年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15年12月15日印发)

7、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制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通过《协议》等其他类型文书对合同条款进行约定的,若文书已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如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要件,并附有劳动者签字及用人单位盖章,即该文书已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约定了劳动关系实施的必备要件,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功能,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深圳中院典型判例:

(2019)粤03民终23129号: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深迈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中,对“工资、岗位、劳动期限、入职时间”等基本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且陈华认可该《入职登记表》的真实性,应当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粤03民终13693号:关于动力汽修厂与韦洪彬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问题。动力汽修厂主张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故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动力汽修厂与韦洪彬之间的劳动合同,动力汽修厂不应向韦洪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韦洪彬则辩称其签名时尚无试用期限、岗位、工资等内容,是由动力汽修厂后期补加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入职登记表并未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次,入职登记表中除了员工个人信息外,其余内容韦洪彬均不予确认,且动力汽修厂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动力汽修厂与韦洪彬就试用期限、岗位、工资等关键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认定动力汽修厂未与韦洪彬签订劳动合同,动力汽修厂应向韦洪彬支付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69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19)粤03民终35248号:本院认为,《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并未记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故《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地区:天津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天津中院典型判例:

(2019)津01民终6478号: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问题。中融越界(天津)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董铈涛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融越界(天津)木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董铈涛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8)津01民终8377号: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不能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替代,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3日入职上诉人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018)津02民终7867号: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圣安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审批表》中对用人单位的信息及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待遇等情况已有明确约定,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可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陈颖请求圣案医院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类似判例:(2019)津01民终1536号、(2017)津02民终5355号、(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51号、(2017)津02民终6721号

地区:上海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上海中院典型判例:

(2019)沪01民终15565号:铭天下公司在靳春铭2018年4月4日入职当日交付靳春铭保密协议、薪资确认表、入职登记表等材料供靳春铭填写确认,确系属实。现双方虽就铭天下公司当时交付的材料中有无包含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但结合靳春铭填写签名并经铭天下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表之内容,一审法院认定此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4月4日至同年7月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类似判例:(2019)沪01民终4109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50号

地区:重庆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重庆中院典型判例:

(2020)渝01民终223号:龙小春在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仅包括龙小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以及家庭成员情况,《员工入职登记表》仅在尾部载明了试用期及劳动报酬,因此《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判决中威公司向龙小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62号:本院认为,王小平填写的《尚典地产员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内容上并不能反映出尚典公司与王小平经过协议就建立劳动关系并就劳动关系的具体履行达成了一致意见,故该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尚典公司上诉称双方已经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尚典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王小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9)渝03民终376号:本院认为,关于《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其目的是以书面形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上诉人填写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了上诉人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入职时间、个人信息、试用期及工资待遇、转正时间及转正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该登记表有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负责人的签名,上诉人亦认可上述信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嗣后双方亦按照该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该入职登记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足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清雅物业丰都分公司无需再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地区:贵阳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贵阳中院典型判例:

(2016)黔01民终2896号:本院认为,贵阳千一公司提交的《入职通知书》系单方制作,宁某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的住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显然《员工入职登记表》并未记载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全部条款,故本院对贵阳千一公司关于《入职通知书》、《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和特征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19)黔01民终4379号:田力男自2018年4月10日至9月28日期间在蓬莱旅游公司处工作,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具有合同性质,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但该入职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相应赔偿。

(2020)黔01民终9414号:上诉人贵州贵州鑫赣黔公司不能证明《贵州鑫赣黔铝业入职登记表》的完整内容已经告知李明乔且与李明乔达成合意,故其主张《贵州鑫赣黔铝业入职登记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

地区:西宁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故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西宁中院典型判例:

(2019)青0103民初2085号: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虽被告认为《西宁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认定为劳动合同,但根据该登记表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该登记表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且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正式期工资未经原告确认,不能确认该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应认定为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

地区:银川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故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银川中院典型判例:

(2020)宁01民特23号:申请人还主张双方签订了《管理人员入职登记表》,其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该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7)宁01民终2741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但其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且该《入职登记表》缺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且该《入职登记表》被上诉人并未持有,不能及时享有在依法维权中凭据劳动合同能获得的相关便利条件,故该《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地区:兰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兰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甘01民终2320号:本院认为,案涉《员工入职登记表》仅登记了鲍宝成的个人身份信息、入职时间、入职部门及试用期薪资,并未载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该份入职登记表一式一份由飞鱼公司单方持有,故《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应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飞鱼公司主张《员工入职登记表》就是书面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地区:西安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西安中院典型判例

(2017)陕01民终3716号: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不予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驳回。

(2018)陕01民终7287号: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药小静2015年11月13日入职志诚电子公司,后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基本制度、劳动者的姓名、入职时间、工作部门、岗位及工资待遇等内容,并有志诚电子公司领导的审批签字确认,该登记表的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件,故药小静主张志诚电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地区:昆明市

当前口径:员工登记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包含内容的要求,故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昆明中院典型判例:

(2020)云01民终2619号本案中,凯拓公司主张“《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的观点,经查,该员工登记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包含内容的要求,故其所提该项观点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地区:郑州市

当前口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郑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豫01民终10464号:《员工入职登记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且在被告要求原告签订与实际不符的劳动合同书时,原告未同意签订,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2019)豫01民终25437号:抱木轩公司主张渠守业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即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其不应向渠守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7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抱木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足以对抗其未与渠守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2016)豫01民终11605号:上诉人称《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本院不予采纳。

地区:长沙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因缺乏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故不具备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相关依据:无

长沙中院典型判例:

(2020)湘01民终11874号: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是张朵发作为应酬者向创辉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其内容并不包含工作岗位、工资薪酬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具备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地区:武汉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等文件缺乏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故不应视为简易劳务协议。

相关依据:无

武汉中院典型判例:

(2020)鄂01民终7846号:因墨缇斯公司未与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墨缇斯公司应向张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墨缇斯公司上诉称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该公司与张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鄂01民终1301号:东信冷冻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入职登记表交付李国春持有,东信冷冻商行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等文件缺乏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另外,东信冷冻商行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由其持有,存放于东信冷冻商行,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因此,入职登记表不能视同于东信冷冻商行已经履行与李国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东信冷冻商行应向李国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东信冷冻商行认为入职登记表应视为简易劳务协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地区:青岛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并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认定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青岛中院典型判例:

(2017)鲁02民终5088号:安池公司主张王建民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明确了其岗位、报酬等,应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上述入职登记表并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本院对安池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地区:济南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济南中院典型判例:

(2020)鲁01民终7585号:结合畅途顺物业公司提供的朱秀岩签名的《入职登记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朱秀岩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基本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人事和领导的签字,该表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一审法院以该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判决畅途顺物业公司支付朱秀岩二倍工资差额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2019)鲁01民特57号:经本院审查,邢兆丹签署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手册》《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等书面材料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山东睿朗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书面通知邢兆丹签订劳动合同,邢兆丹拒绝签订,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山东睿朗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

地区:沈阳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沈阳中院典型判例:

(2020)辽01民终4972号:本院认为,关于沈阳市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主张入职登记表构成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案中,沈阳市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载明的全部事项,故沈阳市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正确。

(2020)辽01民终4955号: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但是该《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并未载明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基本信息,故无法认定为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15000×3),一审判决此处金额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2020)辽01民终5798号: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签字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虽然记载入职时间、试用时间、所属部门,试用期工资、职务、转正工资,但没有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相关信息,即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起到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该《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鉴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同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地区:哈尔滨市

当前口径: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不能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哈尔滨中院典型判例:

(2018)黑01民终6638号:汪氏餐饮公司举示的申迎鹤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招聘登记表》,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汪氏餐饮公司举示的申迎鹤入职时填写的上述材料,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不能视为汪氏餐饮公司与申迎鹤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地区:长春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长春中院典型判例:

(2020)吉01民终5591号:本院认为,创意公司与索东举签订了员工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入职须知、保密协议,在员工入职登记表、新员工入职须知、保密协议中能够体现工作岗位、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及试用期时间等内容。且创意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亦载明索东举与创意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应视为索东举与创意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018)吉01民终139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发放时间等基本内容,2016年8月25日蒋振江在入职时已经与赢时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层入职协议和入职登记表,上述材料已经包括了劳动合同条款中必备的内容。原审判决认定蒋振江已经与赢时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地区:呼和浩特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呼和浩特中院典型判例:

(2020)内01民特44号:袁宝发未签劳动合同非弥赛娅公司原因造成的撤销理由,因赛罕区劳动仲裁委依据其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且袁宝发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并没有体现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弥赛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生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撤销情形,故弥赛娅公司主张的该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地区:太原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太原中院典型判例:

(2015)并民终字第1618号: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王斌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及双方所确认的《工资确认单》、《销售总监绩效考核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说明上述文件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要件,因此原审认定双方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正确。

地区:石家庄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石家庄中院典型判例:

(2018)冀01民终9356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员工须知,已经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上诉人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该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地区:广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广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粤01民终24606号:奥莱公司主张《入职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20)粤01民终18079、18080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以及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光迅公司主张戴炜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可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登记表缺乏光迅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故光迅公司主张入职表可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地区:东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东莞中院典型判例:

(2020)粤19民终858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员工入职登记表》并没有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不能认定康圆公司与何仙军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粤19民特254号:本院认为,第一,华超进出口公司主张其与劳动者刘秋华签订了《职员入职登记表》以及关联文件《入职手册》、《入职保密协议承诺书》、《辞职申请单》,均为有形记载了双方劳动关系内容及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形式,但《职员入职登记表》上仅仅通过手写简单记录了底薪、全勤奖金、社保补助金、伙食费等内容,相较劳动合同而言,上述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关联文件《入职手册》、《入职保密协议承诺书》、《辞职申请单》中并无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本院对华超进出口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地区:佛山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佛山中院典型判例:

(2020)粤06民终9638、9639号:结合《入职登记表》以及罗春花签名的《2018年德敏舒销售目标责任书》,双方实际已就罗春花的工作内容要求、薪酬待遇、工作岗位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已初步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春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地区:中山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

4.13【非要式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山中院典型判例:

(2018)粤20民终1833号:本院认为:桃元公司要求徐玉伦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背面的“中山市桃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入职须知”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事项。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虽未冠以《劳动合同》的名称,但根据该表所记载的徐玉伦的基本情况及入职须知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故可以认定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且桃元公司亦按入职须知的约定为徐玉伦提供了劳动条件、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购买了社保,保障了徐玉伦的法定权益。因此,可视为桃元公司与徐玉伦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地区:珠海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珠海中院典型判例:

(2018)粤04民终53号:《员工入职登记表》没有列明用人单位住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金色版图广告公司关于《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地区:海口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海口中院典型判例:

(2018)琼01民终2380号:首先,符海生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入职声明书》《岗位承诺书》《行政人事总监工作职责》里,对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组成、社保等劳动合同里应予以记载的内容均予以写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江宇公司来说,并无利可图,相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江宇公司面临双倍赔偿工资的风险。且江宇公司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故意不与符海生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不合常理。其次,符海生签名的《员工入职声明书》第4条明确写明“本人保证在入职后将严格遵循《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其聘请符海生为公司人事总监的目的是利用符海生的相关技能,管理公司人事的相关事项,包括管理、监督公司办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符海生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作为人事总监的失职。故符海生应当承担其工作失误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地区:成都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成都中院典型判例:

(2020)川01民终14461号:本案中,根据屈伦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邻里优选超市(东航店)员工入职承诺书》,其中缺乏(一)、(三)、(八)等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0)川01民终11532号: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九瑞公司与胡宝丹达成劳动关系合意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已经足以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时间、以及试用期工资、工作岗位等进行约定且实际履行。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照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故本案中胡宝丹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仲裁阶段未支持胡宝丹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并无不当。

地区:江门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江中法发(2014)12号】

第五条【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或者其他协议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且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将前述协议文件交劳动者收执,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江门中院典型判例:

(2017)粤07民终1205号:本案中,由于双方均认可填有《入职登记表》,明确约定了阮锐庆的职务、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判决认定该《入职登记表》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并无不当。

地区:惠州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1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是否执行双倍工资】第四款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惠州中院典型判例:

(2018)粤13民终5310号:本案中,《入职登记表》只简单记载成书波的基本情况及工资基本构成,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其他必要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培训纪录只证明橡鸿公司对成书波入职进行了纪律及离职管理、奖惩方面的教育,且薪酬管理和考勤管理的制定时间在后,成书波教育培训签字时间在后,橡鸿公司主张成书波对公司的休息休假方式、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知晓,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橡鸿公司上诉称其对成书波进行培训的内容及《入职登记表》确认的内容已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地区:西安市

当前口径:若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

13.问: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文件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西安中院典型判例:

(2020)陕01民终10128号:本案中,东大暖通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故东大暖通公司主张不支付杜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0)陕01民终7849号:本院认为,恒瑞投资公司认可其与冯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供冯薇的《录用通知函》、《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考核表》,主张上述文件已经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素,应当视为其已与冯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支付冯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因上述文件中并未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因此,恒瑞投资公司主张不应当支付冯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地区:南宁市

当前口径: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

相关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高法会〔2020〕2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往来信件好数据电文等。劳动者签署的招聘、就业协议、聘用书等书面文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南宁中院典型判例:无

地区:南昌市

当前口径:《员工入职登记表》仅载明其简历信息及工资待遇,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该登记表是内部审批材料,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相关依据:无

南昌中院典型判例:

(2020)赣01民终2369号:范风锐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仅载明其简历信息及工资待遇,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该登记表是内部审批材料,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认为这属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是正确的。

地区:福州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福州中院典型判例:

(2019)闽01民终3665号:本院认为,陈漩凯入职时填写的《福州帆顺特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陈漩凯和帆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地区:合肥市

当前口径:因入职登记表无法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等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形成合意并签字确认的事实,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而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其单方持有的该入职登记表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相关依据:无

合肥中院典型判例:

(2020)皖01民终6914号:本案中,王仁和公司与吴银春之间未订立书面制式劳动合同书,王仁和公司上诉主张吴迎春的《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入职登记表的主要内容为吴迎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备注部分系王仁和公司人员手写的岗位、试用期、工资、社会保险内容,该入职登记表一直由单位保存,吴迎春并未持有。因入职登记表无法反映王仁和公司与吴银春之间就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等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形成合意并签字确认的事实,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而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王仁和公司以其单方持有的该入职登记表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地区:宁波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不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依据:无

宁波中院典型判例:

(2016)浙02民特287号:申请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实际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然而,入职登记表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

地区:杭州市

当前口径:员工入职签订的招聘、入职登记表与法律规定不符,且其上缺乏书面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故依然应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依据:无

杭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浙01民终2092号: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张彪于2018年9月13日入职由诺言公司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由诺言公司未与张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诺言公司主张张彪填写的员工招聘、入职登记表即为书面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且其上缺乏书面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故一审判令由诺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张彪支付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正确。

地区:苏州市

当前口径:入职登记表暨聘用书并不能证明双方就薪资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相关依据: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苏州中院典型判例:

(2019)苏05民终2368号:本院认为,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博发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暨聘用书并不能证明双方就薪资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而且,博发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一份,但该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张红林本人的签字。博发公司在明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怠于履行其义务,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2015)苏中民终字第1645号:本院认为,原审中浩德公司提供的《苏州浩德自动华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不能证明浩德公司与刘云霄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地区:南京市

当前口径:相关依据: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无需支付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倍工资。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

南京中院典型判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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