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销售保险可能违法?如何处罚?合法模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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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陈新松、严微、陈庄子
燃气使用安全性虽然比其他可燃气体要高,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燃气事故一旦发生,对用户自身及周边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近年来,不少燃气公司推出燃气保险业务,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居民安全用气,降低居民用气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也是燃气公司拓展增值业务的方式之一。
那么,燃气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业务的模式如何?如果燃气公司没有销售保险的资质却从事保险销售业务,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前几天公号发布了一篇文章:委托燃气公司卖保险,该保险公司遭重罚,对燃气公司有何启示?受到业内高度关注。很多读者来问,燃气公司销售保险,到底需要什么资质?本文从一则旧案例引出,讨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实施后,燃气公司销售燃气保险的合法模式。
一、案例: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燃气公司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山西长治市某燃气公司从2015年1月起,在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与某保险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为其代收居民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将保费的8%支付给燃气公司作为业务代理费用。燃气公司在市内住宅小区开通燃气过程中,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每户收取保险费10元。截至2016年4月,燃气公司共为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244430元,保险公司分6次支付给燃气公司业务代理费近2万元。
长治市工商局依据上述事实,认定燃气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编者注:此案发生于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订)第六条之规定,构6成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燃气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保险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燃气公司无证从事保险业务面临的处罚
前述案例中的燃气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捆绑销售、强制用户购买保险;二是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收取保险代理费。
第一个违法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此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删除了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统一由《反垄断法》规范。
第二个违法行为是无证从事保险业务的问题,前述案例中由于是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处罚,因此对于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而收取保险代理费的行为,认定为这是保险公司对燃气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当时有保险监管机构介入处罚,燃气公司将会面临其他行政处罚。
燃气公司强卖保险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本公号此前已经多次讨论,不再赘述。本文主要讨论燃气公司无证从事保险业务的直接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与《保险法》对此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基本相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对于执法机构也进行了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包括对辖区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目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在各省级行政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监管局(比如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对辖区保险代理人进行具体的监管。
因此,如果燃气公司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即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面临保险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燃气公司从事燃气保险业务的合法模式
燃气公司从事燃气保险业务的合法模式主要需要探讨三个问题,一是燃气公司是否具有作为保险兼职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二是燃气公司成为保险兼职代理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三是燃气公司如何取得相应资质,如无法取得资质,是否有其他的业务模式。
1. 燃气公司是否具有作为保险兼职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燃气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其主营业务为销售燃气,与燃气类保险存在天然的相关性和契合性,应当可以认为燃气公司具备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要求。
2. 燃气公司成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
此外,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有符合本规定条件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等。
因此,燃气公司成为保险兼职代理机构应当取得许可证,并且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相关条件要求。
3. 燃气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合法模式
如前述,燃气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相关条件要求,并取得许可证,那么如何取得许可证呢?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14条第2款,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及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同时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经检索,银保监会目前只出台了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平台办理许可证的相应细则,对于其他企业办理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
在《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生效之前,燃气企业申请许可证主要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以及地方保监局操作,由燃气公司委托保险公司向当地的保监局申请核准,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申请表、最近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保险公司尽职调查表等。
目前《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配套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善,燃气公司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具体应当咨询地方实际操作。
我们了解到,实践中燃气公司一般会委托合作的保险公司申报,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并且明确具体的险种,比如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家财险等。提醒燃气公司注意,不能销售超过代理的险种,如需要变更险种,需要由保险公司申报。如果燃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无法取得兼业许可证,一方面建议燃气公司不要无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避免合规风险和受到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选择其他合法的模式。
比如大型燃气集团可以成立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为用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再如可以根据公司情况,由燃气公司员工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向用户销售燃气保险,燃气公司应协同保险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