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见的“白蜡岁” 银锭
2004年11月, 四川省巴中中学一名教师携来一只银锭, 据称为外地征集品, 求为释读铭文。笔者经初步鉴定和研究, 认为这是一枚比较稀见的明代岁贡官银锭,因见识疏浅, 特就教于方家。
此锭造型为船形元宝状, 通体罩一层薄薄的灰黑色包浆, 重1850克, 含银95%以上。银锭面大底小, 束腰, 两端外弧上翘,通高65mm。锭面连双翅通长132mm、宽72mm、束腰处63mm,锭面可见水波纹由外侧有序向内收缩, 中央形成一小块不规则的收口凹陷。双翅可见浇铸过程中银液层层堆积而自然形成的麻布纹, 状若等高线, 翅沿因银渣堆积而凹凸不平。银锭从锭面到锭底厚36mm, 底部略平, 长65mm, 遍布不规则的蜂窝状空洞。
铭文位于锭面, 为錾刻阴文, 竖写两行共十四字:“江都县征完十三年白蜡岁五十两”。字痕深约1mm, 手感平整, 应该是在银锭铸造过程中锭面银液尚未完全冷却时由银匠用錾刀錾刻上去的。
近年来, 由于银锭的收藏与研究逐渐升温, 伪品和半伪品随之增多。此锭从铸造工艺、铭文特点及内容等特征判断, 当属真品。问题是, 此锭为征集品, 没有伴出文物;虽有14字铭文,却仍未明确其铸造年代, 因此要进一步确定其价值,首先必须断代。
从银锭形制上看, 明代以前, 白银在作为货币流通当中,曾被铸成圆形或椭圆形饼状、长条或束腰板状等各种形状, 自明代起, 船形元宝才成为主要形式。1955 年春, 四川洪雅县明墓出土银锭120余件, 均为元宝形① 。虽然“银元宝” 之称始于元朝, 但元朝的银锭多为束腰砝码形, 形制扁平, 部分虽有周缘突起, 但四角均呈锐角, 如广西博物馆藏1979年藤县出土的19件元代银锭、②河北怀来县1966年出土“行人郭义” 元代银锭等。③从铭文的制作办法看, 明代是银锭铭文经历变革的时期。明以前银锭上面的文字主要是阴文, 而且多是铸造后镌刻上去的。直到明中叶仍沿用这种办法, 后来便兼用阳文, 最后渐渐变成大多采用砸印或铸成阳文的方式, 清代以及民国时期就少见事后刻上去的铭文了。在政府没有正式用银锭作为普遍的支付工具以前, 银锭上镌刻的铭文字数通常较多, 用来说明银锭的来源、重量、银匠姓名等, 常与一时一地一事有关④ 。如前文提到的洪雅明墓出土银锭, 上面都有阴刻铭文, 字数从十几个到五六十个, 大多数是正德年间所铸, 少数铸于嘉靖初年, 说明银锭来源为犯人罪米的折银数或征实的折银数等, 几乎都有银匠姓名。
再从铭文内容看, 此锭铭文包括地名“江都县”、银锭性质“征完… …白蜡岁”、年代“十三年”、重量“五十两” 等基本要素, 但它与同时代的其他银锭铭文相比, 又较为简略。首先, “十三年” 前应该有年号, 明代在位超过13年的皇帝多达九位;其次, 银匠姓名阙如;此外, “征完” 一词在银锭铭文中比较少见, 常见的是“征收”, 如洪雅明墓出土银锭中有铭文“长泰县征收正德十六年分常平米价拾两正 提召官吴秉刚 该催同吉 银匠郭廷” 。经多方查找资料, 1968年, 浙江余姚明袁炜墓出土的4件银锭中有一件铭文格式与此锭非常相似, 也是船形元宝, 锭面錾刻阴文: “直隶凤阳府宿州灵壁县征完, 嘉靖三十八年税系折绢银伍十两。嘉靖四十年四月□日, 知县郭大纶, 司吏胡岳, 大户肖言, 银匠杨文”, 竖写六行。⑤明初币制一度禁用金银, 《明太祖洪武实录》卷之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 然而白银的使用,至少在洪武末年便已盛行。后来政府也不得不用白银来作支付。正统元年(1436), 朝廷准令南方的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各布政司范围内不同舟楫地方的米麦用白银折纳;⑥景泰三年(1452) 七月又曾令京官俸给准价折银;⑦正德以后, 官吏的俸给,十分之九用白银, 十分之一用铜钱, 嘉靖以后, 白银更是在币制中成为主流, 各种铜钱都需和白银发生联系, 规定比价, 大数用银, 小数才用钱。
明嘉靖四年(1525), 税收开始用银,“令宣课分司收税, 钞一贯折银三厘, 钱七文折银一分, 是时钞久不行, 钱亦大雍, 益专用银矣。” 《明会要》卷三五《课程四》:“嘉靖十四年, … …每二十两倾成一锭。”又“四十一年……每五十两煎成锭, 转解太仓, 以备文武官员折俸等项支用。” 袁炜, 史称“青词宰相” , 嘉靖十七年取得会试第一, 殿试第三, 从授编修入仕。⑧其墓随葬的4件银锭, 应该是灵壁县征收的绢税银上缴后作为俸禄发放给京官袁炜的。
此锭铭文直称“征完十三年白蜡岁五十两” , 可见当时租税折纳白银已经非常之普及, “征完” 一词意即“征收交纳” , 说明这就是江都县地方政府在所辖范围内征收税款, 再煎铸成五十两的大锭以转解太仓之用的。综合以上因素, 笔者推断这件银锭的铸造年代大致在十六世纪。
现在我们应该可以认定, 这件银锭为江都县地方政府征收并上缴的官银无疑。然而, 在过去已经发表的实物铭文上, 还不曾见“白蜡岁” 的记载。那么究竟是“白蜡岁” 还是“白蜡税”它又在明代十六世纪的财税体系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呢 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江都县始置于汉代, 为战国时楚之广陵邑, 三国时废, 晋复置, 故城在今江苏江都县西南四十六里处。唐代时江都城毁于水患, 便迁至今所, 位于长江北岸四十里的运河西岸。宋之江都县属于淮南东路扬州治,元代为河南省扬州路治, 明代属南京省扬州府治。⑨地处长江下游三角洲地带的江都县地理环境优越, 历来是有名的繁华之地, 农业发达, 交通便利, 商贸繁荣, 尤以盐业运输为盛。
白蜡, 又名虫白蜡、虫蜡、川蜡, 中国特产, 是白蜡虫(E ricerus pela) 雄虫吸吮寄主植物(主要是女贞树、白蜡树) 树液后分泌的蜡质经精加工而成的固体蜡, 具有熔点高、硬度大、性质稳定, 不溶于水, 防潮、防锈、润滑、着光以及愈合等特性, 可用于制造蜡模、上光、防锈以及中药配方等。其药用可作伤口愈合剂、止血剂, 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药剂合用内服可作强壮剂、镇静剂。中国在汉魏时期就已经开始放养白蜡虫和加工利用虫白蜡了, 在四川、湖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北、两广以及云南等地都有生产。每年5、6月间, 人们就将蜡虫用纱布或油桐树叶等包裹起来绑在寄主树上,待其吸取树上的养分、分泌蜡质形成蜡条,等蜡虫化蛹再羽化成成虫, 成虫腹囊里的两根白色尾丝伸出蜡条之外, 就表示蜡花成熟,可以采收了。蜡花多在9、10月间采收, 除了蜡质外, 还包括虫尸等物, 必须经过多次沸水熬煮, 方能得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虫白蜡,如净头蜡、二蜡、三蜡、米心蜡、马牙蜡等。⑩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 白蜡是与木材、竹材、松香、生漆等一道, 作为林产品收入, 放在农林特产税中征收的。11
值得注意的是, 李时珍曾在《本草蜜蜡》中说: “蜡乃蜜脾底也, 取蜜后炼,过滤水中, 后凝取之, 色黄者俗名‘黄蜡’ , 煎炼极净色白者为‘白蜡’ , 非新则白而久则黄也, 与今时所用虫造白蜡不同。” 由此可知, 当时还有一种白蜡, 是蜂蜡的一种。这种蜡是由工蜂腹部蜡腺分泌出来的蜡, 是构成蜂巢的主要成分, 其用途与虫白蜡非常接近, 也可用于制作药膏、化妆品、上光以及蜡模等。有趣的是, 在《明史》或地方志等文献中, 都记载的是“黄白蜡”, 从上述材料中我们知道, 不管铭文中的“白蜡” 是“黄白蜡” 的简称, 还是“黄白蜡” 即蜂蜡或蜂蜡与虫白蜡的混合, 总之它是属于一种地方土产, 特性功能也差不多。有明一代是中国赋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 历来研究者对田赋、盐课等关注颇多, 这件实物材料带给我们关于十六世纪朝廷对地方土产征收情况的信息, 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明初, 地方土产是放在里甲正役中征收的。洪武十四年, 全国推行黄册里甲制度,其下的徭役, 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种。里甲役, 又称里甲正役, 是以里甲为单位而承担的徭役, 应役的主要内容, 据《明律》记载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 , 12 此外, 还有一项重要任务, 是出办“上供物料” 。“每岁里长以其甲之十家, 出办上供物料及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13 “上供之物任土作贡, 曰岁办”。14 这种“上供物料” 实质上不是徭役, 而是一种进贡, 故又称“岁贡”, 包括向皇宫、兵部、工部等提供生活上、军事上、生产上的各种用品、原料和地方特产。据载, 当时福建省上供的物料就包括各色羽毛、皮角、弓弦、箭、丝、红白糖、药味、细茶以及黄白蜡等。《明史食货六》专门记载“上供采造” 之事, 其中记载:“世宗(嘉靖皇帝) 初, 内府供应减正德什九。中年以后, 营建斋醮, 采木采香, 采珠玉宝石, 吏民奔命不暇, 用黄白蜡至三十余万斤。又有召买, 有折色, 视正数三倍” 。15 铭文中的“白蜡岁” 就是作为岁贡的白蜡, 并非“税” 之通假。
明朝中叶, 朝廷对税田、户口的失控以及赋役黄册制度的破坏, 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也激化了社会矛盾, 于是, 从正统至嘉靖末年, 各地纷纷进行以赋役合一、赋役折银为趋向的赋役制度改革。东南地区是明朝赋役的重心区域, 一系列的赋役改革也大都在这一带首先推行。从文献记载看, 江都县所在的长江下游三角洲地区, 主要有周忱针对官田重赋问题施行的“平米法”, 徭役改革寓于田赋改革之中。而江浙以外的地区, 徭役改革的核心则侧重在徭役方面。如广东等省针对里甲役的“均平银”, 政府每年核定徭役出办供应诸项的开支总额, 向现年轮值的里甲编派征钱。政府把各种支费分成三类固定下来,“一曰岁办, 盖每年必用之常也;二曰额办, 盖二年、三年或四年、五年一用之数也;三曰杂办, 盖取无常备预以待不时之需也”, 这三类支费经复核后编造《永平册》,政府照册征银。福建地区的“纲银” 法与“均平银” 类似, 正德十五年(1520) 御史沈灼巡按福建, 又对纲银法作了整顿, 推行“八分法”, 即把原里甲正役中的上贡物料另外分离出来单独征派。嘉靖《安溪县志》载:“国朝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银出办, 至御史沈(灼) 奏准各县每米一石, 人丁一丁,岁征八分, 通融各县该办之数, 就于八分内支解。” 《漳浦县志》云: “正德间御史沈灼行八分法”, “民米一石, 准丁一丁, 贡料以丁米对编……每丁石岁征物料银八分充岁办,惟差役仍旧十年一事。” 这样一来, 过去需要上贡实物的“岁办” 就变成与人丁、粮产对应的八分银按年征收了。16
经过明中叶一系列的赋役改革, 赋役合一、赋役折银的趋向日益明朗, 在此基础上, 万历九年(1581) 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 以此作为全国正式通行的赋役制度。据《明史 食货志》记载: “一条鞭法者, 总括一州县之赋役, 量地计丁, 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 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 量为增减;银差, 则计其交纳之费, 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 以及土贡方物, 悉并为一条, 皆计亩征银, 折办于官, 故谓之一条鞭。”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虽然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际改革在操作中还有很大局限。在京师首先就由于利益关系十分复杂, 宫廷坚决反对全面的税收改折。除了保存下来的税粮、棉绒、棉布、马草等项目仍由实物支付外, 实际上在明王朝灭亡之前, 有些地方仍然要上缴漆、茶、蜡、金属、弓、箭等。明代的最后一位尚书倪元璐在1635年力图要把这些供应物资折银, 但却并未成功。1643 年, 明廷已经是摇摇欲坠, 他作为户部尚书, 又旧事重提,但在他开列的58个要求折银的项目中, 由于太监的反对, 只有8项最终获改折。17 以这样一个明代中叶的赋役制度大改革为背景, 再看这件银锭上的铭文, “江都县征完十三年白蜡岁五十两”, 至少带给我们这样一些信息:首先, 在扬州府治下的江都县,“白蜡岁” 是按年征收的;其次, “白蜡” 已由岁办的土贡实物改成折银征收;第三, “白蜡” 这样琐细的课目还没有与其它上供物料进行合并, 遑论计亩征银。由此可见明代赋税制度之特点, 色目繁杂, 多小额收入, 且各地千差万别, 财政管理水平比较低下。
注释:
① 刘远志: 《四川洪雅县明墓出土的银锭文字》, 《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5期。
② 于凤芝:《广西博物馆馆藏元代银锭》, 《中国钱币》2000年1期。
③ 张驰著: 《河北货币图志》124页,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7年11月。
④ 彭信威著: 《中国货币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8年11月。
⑤ 王莲瑛: 《浙江余姚明袁炜墓出土银锭》,《中国钱币》2000年1期。
⑥ 《明史》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七《食货五》。中华书局点校本, 1974年版。
⑦ 见《续文献通考》, 转引自彭信威著《中国货币史》第七章。
⑧ 《明史》第八十一卷《列传》, 中华书局点校本, 1974年版。
⑨ 臧励等编《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 商务印书馆。
⑩ 《中国大百科全书 农业I》115 页“虫白蜡” 条, 1990年第一版。
11 《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 2版“财政 金融 税收 价格” 中“农林特产税” 条。
12 嘉靖重修《明律》卷四《户律 禁革主保里长》。
13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二《福建二》。
14 15 《明史》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食货六》, 中华书局点校本, 1974年版。
16 郑学檬主编: 《中国赋税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9月。
17 倪会鼎:《倪文正公年谱》, 粤雅堂丛书本。转引自黄仁宇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阿风、许文继、倪玉平、徐卫东译, 三联书店2001年6月。
(本文刊于《中国钱币》2005年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