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小学)举办者变更审批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小学)举办者变更审批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办理窗口:安居区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股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7.联系电话:8666819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安居区审批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经窗口人员初审,符合条件且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技术论证和听证项目的,直接进入第三步受理、审核程序;符合条件且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技术论证和听证项目的,前往安居区审批局窗口预约现勘登记,进入审批前预约服务流程;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二步:安居区审批局职能部门对申办单位的办学场地、规模、设施等进行现场审核,提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意见。办学场所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报送相关材料,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退件处理,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步:申请人向窗口提交变更申请材料。经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受理。
第四步:安居区审批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制发变更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告知申请人原因。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四、申请材料
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申请变更报告
2.财产移交清单
3.审计事务所出具被转让学校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变更前与变更后举办者登记表
5.协议书
6.变更前与变更后举办者身份证明
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8.举办者变更引起出资人或出资额变动的,需提交由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行政许可申请书
五、审批结果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