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未做好防疫工作被开除,合法吗?

来源:上海一中院,作者:王长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两起案件都是因员工未做好防疫工作而被公司开除。上海一中院依法维持两案原判,认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01、餐饮公司主厨谎报行程
陈翔是某餐饮公司的副主厨,公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开始放假。陈翔向公司申报其于2月8日返沪,并按要求提供了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截屏、返沪方式及返沪后的居住地址和所属街道。
2月14日,陈翔再次告诉公司自己上述回沪日期和居住地。
2月20日,公司致电陈翔,询问为何居委会表示其未曾居住于该址,陈翔先是答复“我一直在那边”,后又称“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我不在,前几天我在的,后来都不通知上班,我又回昆山了”。
餐饮公司书面通知陈翔,因申报的在沪信息不实,系谎报,违反了各级政府、街道以及企业进行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可能导致公司申报复工材料存在不实、严重影响餐厅卫生安全的隐患等极其恶劣影响,要求陈翔于2月25日前提供2月7日至今真实完整的行程信息、返沪后居住信息、自我隔离情况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陈翔提供相关信息后,公司询问陈翔在上海的居住地址居住了多长时间,以什么身份及理由居住,陈翔未正面答复。
后来,因陈翔存在屡次在禁烟区吸烟、遮挡阻碍监控设施等行为被公司先后给予多次书面警告。
3月19日,公司与陈翔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系陈翔申报信息不实等,严重违反了“不得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的规章制度,属于可以立即解除的行为。
陈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仲裁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陈翔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起诉。
一审庭审中,陈翔明确其2020年2月8日仅是送亲戚回上海。一审法院认为陈翔的陈述前后矛盾,其告知餐饮公司的回沪日期及居住情况,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陈翔未按实际情况如实汇报回沪日期及隔离情况,餐饮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翔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
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公司根据要求为有序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让陈翔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后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公司也多次提醒要据实填报健康登记表以及相关疫情期间注意事项,故陈翔应当知晓如实申报的重要性。
陈翔如果返沪并自我隔离存在困难,可以向公司如实陈述后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妥善予以处理,但其却在明知餐饮公司为申报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的情况下,多次将其临时送亲戚回家的情况汇报为其返沪日期及居住地址,明显失当。
陈翔行为必然会造成其实际可以复工时间的延后,而且根据餐饮公司的行业性质,如陈翔该不如实陈述申报信息的行为未被餐饮公司发现,不仅会影响到餐饮公司的正常复工,而且还可能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因此,陈翔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餐饮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上海一中院遂于2021年1月28日当庭作出宣判,驳回陈翔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陈翔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顾慧萍指出,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来沪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其为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要求员工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后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而返沪的员工则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公司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02、医院保安“走形式”量体温
朱岸系某安保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其作为一名保安被安排到驻点医院从事安保任务,却于2020年6月收到公司的解除用工关系通知,公司的理由是朱岸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仅被驻点医院的医生和护士投诉,还认为其负责的测量体温工作只是“走形式”,因其一再违纪、屡教不改,故将其开除。
朱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未支持他的请求,朱岸不服,故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安保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谈话录音及仲裁、诉讼期间朱岸的自述可以证实,朱岸在职期间确实存在安保公司所称的违纪行为,故不支持朱岸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朱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之事实,朱岸被公司安排在人员流动量大、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医院从事保安工作,本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及驻点医院的要求审慎履行安保职责,疫情期间更应服从大局,听从工作指令,积极防控。
然而,从公司提供的勤务督查单、监控视频、照片、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等证据可以看出,朱岸不仅存在上班时间违反着装规定在医院办公场所脱岗闲晃、上班迟到、违规充电等违纪行为,且于工作时间在预检分诊岗位上睡觉,还存在未完成站岗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另朱岸自认为站岗保安对来院人员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只是“走个形式”,对于医院下达的指令和要求认为“可以不执行”,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上均存不当。
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朱岸的上述违纪行为构成《员工奖惩暂行规定》中“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较大影响的,将予以辞退处理”以及“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性质严重的,将予以辞退处理”之情形,可以成立。
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对朱岸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顾颖指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其工作态度的懈怠和职业道德的缺乏,尤其在疫情期间,作为保安,不认真履行对来医院人员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增加了防疫风险,可能给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相当的安全隐患,案涉违纪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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