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前不久,本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即是:婚前双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先介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于四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共同计划购买一处房产用于婚后生活。于是,在登记结婚前半年,由男方出资150万,女方出资55万,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然而,由于只有男方有购房资格,故该房产仅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双方结婚后的感情并不好,现女方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在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时,女方仅能拿出当年交给给男方5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述毕竟是婚前购房,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尚不足以说服法官将该房产以共同财产来对待,需要继续搜集其他证据证明房产乃是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购买这一目的。于是,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女方又找到当年购房时双方的手机短信,这些短信均能体现双方共同购买婚房的意思。其中男方曾给女方发了一条短信的内容为:“已经问了中介,你目前没有购房资格,所以房产证只能先登记我一人的名字。”
拿到这些证据后,本律师正式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出所料,在庭审中男方以该房产为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女方汇给自己的55万元是借款为由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但男方的这些理由只能是狡辩,在本律师准备的证据面前不攻自破。最终,法官认定涉案房产为共同共有,虽然将房产判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却得到了房产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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