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议“允许教师适度补课”,有偿家教的口子,究竟能不能开?

前不久看到一篇谈中小学教师补课的文章,在后面的几百条评论中,有一些关于“允许教师适度补课”的建议。他们说出了两个理由:第一,高校教师可以兼职兼薪,中小学教师也应该被允许兼职兼薪,只要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任何人都有权利利用空余时间创造价值为自己增加收入;第二,家长有补课的需求,如果老师们都不补课,家长就只能把孩子送到校外辅导机构。而辅导机构的师资参差不齐,收费又比较高,家长们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有些网友还建议,中小学教师的“适度补课”行为,应与高校教师一样,在学校备案;学校和相关部门则对中小学教师的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网友们的说法和建议,似乎有些道理。那么,有偿家教“口子”究竟能不能开呢?
虽然人们对教师开展有偿家教的做法有少许争议,但从大的环境看,中小学教师不准“有偿补课”,渐渐成为了一种共识,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的待遇已经与当地公务员看齐,而公务员是不得通过兼职获得收入的,他们也不应该搞家教搞创收。所以,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口子”一定不能开。
至于有人认为中小学教师应该享有与高校教师一样的权利,可以兼职兼薪。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反击”。
第一点,中小学教师与高校教师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对象是未成年人
高校教师的教学对象是成年人,成年人能独立思考,受外界环境影响小,也不需要老师看管。而中小学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心智不成熟,容易被外界影响。一线教师基本上都会采取“保姆式教学模式”,既要搞好教学,又要搞好管理。如果他们抽出时间搞有偿补课,免不了会影响他们的日常工作,也会给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很不好的观感,不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财富观和职业观。
第二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复杂而敏感,容易产生教育不公现象
中小学教师开展有偿补课,非常复杂,也非常敏感,很容易产生教育不公现象。如果中小学教师像高校教师那样开展学术报告、讲座获得收入,或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带来经济效益,进而获得一些收入,这样的有偿,很多人能接受。可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对象大多是自己的学生,这就可能会动摇教育公平这个根基。
之前就有人提到,有些开展有偿补课的教师,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在课堂上“留一手”。笔者相信这是极个别现象,当有偿补课被禁止后,这种现象几乎销声匿迹。但只要有偿补课被允许,谁也不敢保证该现象不会再发生。
第三点,“适度”的界限很难把握,极有可能出现监管缺失
在有偿补课这个问题上,所谓的“适度”是一个伪命题。难道要规定补课超过几个学生就属于“不适度”?或规定每周补课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这肯定行不通。倘若没有相关规定,“适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无法明确“适度”的界限,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补课蔚然成风,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家长的教育成本越来越高。
可以看出,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口子,一定要关得死死的,不要留缝隙。如果开了这个口子,很多麻烦就会接踵而至,人们的教育幸福感也会丧失。
当然,中小学教师开展“无偿补课”没有任何问题。部分教师愿意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后进生提供基础辅导,或为优等生提供拔高教育,是一件好事,这说明他们热爱教育事业,热爱自己的学生,他们的敬业和奉献值得所有人尊敬。
不过,教师提供“无偿补课”,不是没有风险,因为这种行为抢了校外辅导机构的生意,很可能会被一些不安好心的人或单位盯上,给自己带来麻烦。另外,学生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风险源,如果学生在补课的路上出了一点小意外,就算是“无偿补课”,也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可能有人会说,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没有完全杜绝啊。这个大家必须要承认,的确存在有一些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去年7月份,安阳市教育局通报了六起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现象,涉事老师全部给予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今年1月份,呼和浩特市某中学在职教师郝某,因违规开展有偿补课,被解除聘用合同,并被撤销教师资格证。
任何行业都会存在违规现象,只要我们坚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就一定能把违规现象遏制在最小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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