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与公司制的区别于利弊分析

一、合作制与公司制的区别:

  1.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 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4. 二、合伙制与公司制的利弊:

  5. 1、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说是松散)——公司之弊:强制(也可说是规范);

  6. 2、合伙之弊:无限责任——公司之利:有限责任;

  7. 三、合作制的适应场景

  8. 1、合伙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合伙人数不会太多;公司则可以不断生长,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帝国”,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

  9. 2、合伙相对公司来说最主要的优点是避免双重纳税

  10. 3、合伙适合人力资源是主要资产的行业(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管理咨询、投资银行);如果主要资产中有大量实物(包括知识产权),需要采用公司的形式。

  11. 4、合伙建立的方式比较灵活,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合伙更凸现其人合性质,公司制企业更凸现其资合性质,比如合伙经营出现问题或者终止经营,各方可以取回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确认各方对清算财产的分配,否则不得取回财产,投入经营的资产进入公司后也就发生混同,投资人拥有的只是份额,而不是具体的某项资产。

四、合伙制与公司制的税赋

合伙和公司最大的区别还在于税赋不一样。公司有两层所得税,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只有一层税,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合伙企业

优点:合伙企业的优点主要是对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些明星工作室注册在霍尔果斯、共青城这些地方,劳务按照率可能低至7%,远远低于工资的最高45%,劳务的最高40%,股息红利的20%。即使是查账征收,其最高税率35%,也低于有限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1-25%)*20%=40%)。

另有些说法认为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有限公司的股息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是目前税务界主流观点均认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居民企业,其分配给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税应计入收入。同时该法规的立法思想是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不重复征税,但是合伙企业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所以对其股息红利不能免税。

缺点:

1).每年分配利润,无法积累资本。(由于这点无法隐藏受益人,所以我国信托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2).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退伙、继承、抵押、偿债等受合伙企业法约定,有较大限制,形式相对封闭。

3).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通常税率为25%(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写数米的书,此处略)

优点:

1).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方便转让、推出、继承、抵押、偿债等股份,形式相对开放。

2).可以通过不分配利润来获得积累。

缺点:

对个人分配股息红利存在重复征税,实际税率高达40%(实际税负为25%+(1-25%)*20%=40%)。

3、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优点: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方便转让、推出、继承、抵押、偿债等股份,形式相对开放。

缺点:每年分配利润,无法积累资本。

如有限合伙人为公司时再对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存在重复征税。

五、合伙企业与公司制的来源:

全世界大部分国家一般将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分为三种形式:独资企业(individual enterprise)、合伙(partnership)和公司(corporation)。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就是你出钱开个小店,你就是一店之主,普店之内你说了算,赚了算你的,假如生意做赔了,就算把你家拆了也得乖乖还账,就是独资企业。体现出来的就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合伙企业:合伙可以分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这里只谈商事合伙。商事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大致特征有:

1、合伙企业设立较为简单;成立以协议为基础(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协议内容页相对自由;

2、合伙企业强调“人的组合”,任意一个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灯都会严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4、合伙人权利平等,包括平等的管理权和利润享有权;

5、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6、大部分国家合伙企业不用纳税(我朝合伙企业还是需要纳税的……);既然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那么国家也没有理由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7、合伙企业有很多分类,其中老美就把合伙企业分得特别细致,分别有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GP)、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 Partnership(LL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和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Liability Company(LLC)。目前我国只承认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分类不清不说,而且我国的合伙企业还得缴税,再加上各种相关立法不健全,合伙企业基本不具备任何优势,因此在我国除了少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律师、会计),大部分企业不会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是按照各国公司企业法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一般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两大类(一些国家存在无限责任公司企业和股份两合公司企业),这两大类又有很大的区别,此处暂且不表。公司企业的一般特征有:

1、公司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所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较多;

2、公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股东只须负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4、股东人数有限制;大多数国家规定50人以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超过50人必须注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5、大多数情况下允许股权(自由)转让;

6、董事会为大多数公司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并设有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一般而言股东大会权限大于董事会;

7、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不能。

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一般区别:由于各国法律千差万别,应用到具体案例时又存在诸多变数,所以此处总结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一般区别,在特殊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的区别,本文不做说明。

1、企业设立难易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难度低,手续相对简便和费用相对较低,公司企业反之。

2、企业法人资格的有无;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备法人资格。

3、合伙人(股东)管理权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管理,管理权不分大小,管理分散。公司企业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管理,须先设立董事会,再由董事会直接管理,管理集中。

4、企业纳税形式不同;合伙企业不用单独纳税(天朝除外),只须由合伙人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可,公司企业既须要单独纳税,又须要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合伙人(股东)债务风险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般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极大。公司企业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6、企业稳定性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退出等对企业存续和运行存在较大影响,公司企业股东死亡、退出等不会影响公司企业存续和运转。

7、企业规模不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合伙企业在资金、效益和竞争力等方面均弱于大多数的公司企业;

8、政府监管力度不同。多数国家政府对公司企业立法均严格于合伙企业立法。

      合伙企业优点:设立简单、赋税较轻、政府监管较松、合伙人直接参与管理

      合伙企业缺点:企业资本较少,规模较小、合伙人风险大、企业管理分散、企业稳定性低

      公司企业优缺点其实就是合伙企业优缺点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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