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立功表现是怎样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立功表现是怎样规定 爱问知识人
立功和自首不是一个概念。 立功的认定 1、立功构成的时间 立功的构成应受到时间的限制,即“到案后”,是指犯罪分子归案后到终审判决前的时间。对于犯罪分子在归案前作为普通公民或者专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情”所实施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不应认定为立功,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2、对《解释》第五条、第七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理解 “协助”包括,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有协助的必要,并实施了具体的协助行为,且该行为对抓捕同案犯确实起到了直接的重要作用。表现为直接带路、指认、采用各种方式诱捕或举报藏匿地点等。 被告人提供的是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重要情报,例如检举揭发同案犯其他犯罪、供述同案犯的藏匿地点、新的租住地等情报,并据此将同案犯抓获的,可以认为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供述了同案犯全面的基本情况,如体貌特征、自然情况等,不属于重要情报的,公安机关据此并经工作抓获同案犯,不宜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但是,对其供述可视具体情况酌予从轻处罚。 3、《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以其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作为认定的依据,即查实或指控的罪行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应认定构成“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而不能以宣告刑来确定。 对于被检举揭发或协助抓捕的罪犯本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具有自首、立功、坦白、未成年、未遂等情节而被处以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该罪犯仍应认定为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所涉嫌的罪行、所参与的案件仍应认定为“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4、对“特情”人员立功的认定 特情人员是侦查人员的耳目,当其参与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认定立功应当注意把握:(1)归案前特情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到案后没有立功表现的,不能认定立功。(2)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揭发、检举同案人共同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3)在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本无犯罪意向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促使其实施犯罪的,不能认定立功。(4)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使案件得以侦破的,应当认定立功。(5)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的,应当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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