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没有约定的怎么办?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质量没有约定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Article 616 If requirement for quality of the subject matter was not agreed or unclear and could not be ascertained subject to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0 of the Code, the provisions of Item 1 of Article 511 of the Code shall apply.

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约定”即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与合同有关的邮件等文件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根本没有提及,以至于双方没有办法确定标的物的应以何种标准交付;“约定不明确”是指双方虽然对标的物的质量有约定,但约定的不清楚,意义含糊不清,可作两种以上的理解。 “标的物”包括服务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 应该清楚:对于服务合同的质量不能以服务达到的结果作为服务合同的质量,如不能以官司的胜负作为律师委托服务合同的质量标准。律师提供了服务是要收费的,官司输赢不是合同的质量标准。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注意, 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中也就第一项的规定与确定双方的标的物的质量有关,适用第五一十条的规定也就是适用其中第一项的规定。不知立法者为什么要在不用拐弯的地方拐弯。

本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在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置方法,作为出卖方必须知晓。 即“(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是一个不断递减的方法,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即只限于国家有这些标准的。 虽然“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是兜底的,但这个兜底条款就像一个捞大鱼的网,是有空隙的。因为没有通常标准,没有表明合同目的的还有很多。

但对于特殊产品或者国家对该类产品的质量有特别规定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以不知或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等主张免责。法律甚至规定生产者有自证清白之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就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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