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期限如何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什么是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期限如何确定?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Article 637 The parties may set a trial period for subject matter in trial sale and the trial period shall be decided by the seller if there was no such a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was unclear or could not be to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10 of this Law.

“试用买卖”试用在先,买卖在后。即经卖方许可,将标的物先交买方试用,买方对试用情况满意再买。交买方试用不同于交买方检验,检验的外延范围比试用要小的多,检验不包括试用,但试用本身就有检验的意义。

即便是试用,标的物的质量一般也有一个标准。买方正好可以通过试用检验标的物是否达到了质量标准。对某些标的物,买方并不在乎什么标准,而在乎试用的感受度。只要买方试用满意,合同即可成立。

试用多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标的物。试用买卖指向的标的物是经过试用的标的物,它不同于消耗性的使用,如食品公司提供的试吃、试喝等产品。交易的标的物不可能是已经试吃、试喝的标的物,而是和试吃、试喝同类的标的物。

试用买卖前的试用可以是免费的(多数情况如此),也可以是收费的,全看双方的约定。如果是免费的试用,试用的期限一般很短,否则,买方会一直试用而卖方却没有办法。因此,法律规定“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而对于收费的试用,如果时间较长,就成了租赁合同了。

试用买卖的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呢?试用买卖合同和普通的买卖合同一样应在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开始试用。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买方也无付款义务。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买方接受标的物支付货款或者买方不接受标的物仍由卖方将标的物取回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试用合同的履行完成。一个是完成了试用,一个是既完成了试用,也完成了买卖!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