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起草

国际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起草

之前我们已经讲过如何约定仲裁的问题,但那是从国内仲裁的角度上讲的。只所以今天着重再讲一讲国际仲裁条款的起草问题,一是前两天有同事问到一个有关国际仲裁条款的问题,另一个是,当我们的生意跨越国境的时候,仲裁面临着和国内仲裁许多不同的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一下。

问题是这样提出来的。请问我们在国外进行仲裁的时候是否可以使用汉语?(稍后一并答复)经过交流方知,原来他有一个客户在登入国内一个服务平台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就点击了“同意”,后因与平台发生纠纷再回过头研究协议的时候,发现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语言“英语”。结果,客户因语言问题是个难关,而不得不放弃其权利主张(估计纠纷金额不大)。但其有一个疑问,即为什么在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却可以选择使用英语进行,是否可以要求使用汉语进行。

在国内诉讼中,汉语是法律规定的官方用语。但对仲裁而言,语言问题完全是一个双方约定的问题。

回到上面的问题,如果约定使用英语,那么,另一方要求使用汉语时,应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回到最初的问题,同样,在国外进行仲裁的时候,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使用汉语,当然也是可以的。

那么,在起草国际仲裁条款和起草国内仲裁条款有哪些不同呢?

首先,有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争议的解决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此处的法律是指实体法,即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处理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国际仲裁处理的是国际争议,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有了纠纷应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呢?事先应有一个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这个问题会交给仲裁庭,根据双方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了,如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各方当然均愿意选择自己熟悉的本国的法律,但由于双方谈判时势均力敌,相互妥协选择适用第三国法律的情况也很多。

其次,在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仲裁是一个必须十分明确、具体的约定。这涉及到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与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仲裁程序的规定。通常约定仲裁机构后,则与仲裁有关的司法程序如证据保全等应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这里要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的区别。选择仲裁机构后,仲裁机构的官方所在地即为本案的仲裁地,仲裁庭在哪里开庭不影响仲裁地的约定。仲裁地确定后,仲裁机构所在国之外的法院是否可以采取支持仲裁活动的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等措施,也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如中国和德国的客户约定在非洲某国家交付、安装设备,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涉及仲裁,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所在地国家法律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保全。

第三,走出国门,第一个问题就是语言问题。仲裁使用什么语言是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无论是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使用英语或在其他仲裁机构中使用汉语等均可约定。仲裁语言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后面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选择和代理律师的选择。一个不懂汉语的仲裁员参加使用汉语的庭审总不方便。

第四,仲裁员的人数、国籍、宗教信仰、是否需要具备特殊资质等均可约定。仲裁员的人数一般可选择一人或三人,选择超过三人的很少。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组成人数、选择程序均有规定。当事人一方是英国公司的是否可选择英国国籍的仲裁员,如同是基督教国家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信仰伊斯兰教的仲裁员等这些问题均可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员性别约定的,易被认定为性别歧视,仲裁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通常不会考虑。

建筑工程纠纷中,约定仲裁员必须具备某国建筑设计师资质等则属于对仲裁员资质的事先约定。

第五,是否同意临时仲裁(ad hoc )也可以条款中约定。我们国家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不少国家的仲裁法或仲裁实践中认可临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如果对临时仲裁有异议,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排除。

第六,是否明确启动仲裁程序前的和解程序。一些国家的仲裁机构对此也非常重视。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启动仲裁程序前的和解程序,则在完成约定的和解程序前,不得提出仲裁申请。约定前置程序时,应明确约定前置程序履行的方式以及认定前置程序失败的简单方法,否则,是否履行前置程序以及前置程序是否失败又要费一番口舌。

第七,仲裁的范围限在“合同项下”( 'disputes under the contract),还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contract')可能会对纠纷是否属于约定的纠纷产生重要影响,也应该小心设计。

第八,对双方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方资助”要明确约定。因第三方资助可能会涉及到案件的保密性,还有可能增加仲裁的费用,对此,应有所考虑。

2018年111日,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一带一路”与离岸仲裁—中国企业的挑战与机遇研讨会上与瑞士仲裁协会执行董事Mr.Alex McLin在一起 

申谋远律

申者,深也。律者,虑之规矩也。

深谋者少忧, 远虑者寡祸。刚愎自负者悔不远矣。

法之殇亦犹人之病, 防之一毫胜治之九牛也。

主要业务方向:

中英日文合同起草、审核及纠纷解决之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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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及个人财富传承筹划

上述之各项国际业务。

申玉峰(Shenlawyer)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Lawyer of Chenggong Law Firm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Arbitrators of Shenzhen, Guangzhou, Changsha and Shijiazhu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企业法律顾问、英语翻译职称

Certified Corporate Counsel and Certified Translator

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Experince of commerical, legal negotiation, acquisition and mergers, arbitration, training in England, Germany, Switzerland, Holland, Denmark, Norway, Sweden, Slovenia, Dubai, India, Japan, South Korea, USA, Canada etc. 
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Working experience in accounting, auditing, transl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logistic, management, corporate counsel, arbitration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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