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旭原创 | 收养攻略
收养攻略
前段时间有朋友咨询关于收养的一些问题,在此整理关于收养的相关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收养的定义:
收养是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的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将本身没有真实血缘关系的人,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同样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办理部门:
大陆内陆公民办理的:向县一级别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华侨及港澳台公民办理的:向市一级别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办理流程:
收养申请人选择收养对象向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通知收养当事人到场现场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受理后30日内办理。
办理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2、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该条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后应会被取消】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被收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特殊困难:重特大疾病证明、重度残疾证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或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申请材料:
收养人提交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提交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明: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1份);
2、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加盖机构公章)。
港澳台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明: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1份);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加盖机构公章);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加盖机构公章);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外国人的收养: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儿童,应当“事先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审查同意”,并且提供“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在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须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公民为子女,应当与被收养人或者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监护人订立书面协议,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还应当共同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注意事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需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者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上仅为本律师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归纳总结出的收养攻略,仅供参考;如您需要办理收养登记,建议您先去民政部门现场咨询。
——常耀旭律师整理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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