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法:婚内一方出轨,与第三者同居,会被判决多少钱的赔偿?

张某(女方)起诉离婚称:冯某1(男方)和其前同事女友同居生活,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女方怀孕后,冯某1的母亲以公婆身份安排并带领女方产检,照顾其生活起居,承认女方与冯某1事实婚姻关系。被上诉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与其同居女友的产检医疗费、女方孕期营养品及生活费,并把
妻共同财产交与其同居女友管理使用,现要求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
冯某1(男方)辩称:自己与他人没有同居过。
一审法院判决:冯某1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张某不服上诉。
案例索引
(2020)苏03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关于冯某1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是否过低?
裁判意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冯某1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是否过低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有上述情形且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请求赔偿的范围,则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则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冯某1对双方离婚具有较大的过错,但其给张某造成的仅是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材料所反映的事实,酌定冯某1赔偿张某精神损害2万元并无不当;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带有补偿性质,对受害人来说主要是发挥抚慰功能。
律师观点
有很多的当事人存在误解,在离婚案件中,一旦找到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就可以多分财产,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但在法律规定中,是没有净身出户的,所以,对方不愿意放弃财产的话,法院是无法判决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由法院判决。因此,要尽可能多的搜集对方的过错证据,以让法院支持更多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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