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三)
继续学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原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后者的范围明显更广。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国家有关规定”还包括部门规章,这些规定散见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统计、邮政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因此,该指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国家规定”有所区别。从保护的角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更广泛。
在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等,还有对特别行业规定的行《广告法》、《邮政法》等。行政法规有《电信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有《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
总的看来,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多维度,己基本形成各方面庞杂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可依托于各部门协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在实践中争议不大,只要我们在认定时一定要论证行为人违反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只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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