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资人 EPC模式?
上篇文章说说片区综合开发的起源已经介绍了片区开发的起源,这篇文章将具体探讨现在主流的投资人+EPC模式。
政府想要发展却缺钱,社会投资人想发展也有钱,一拍即合,共同助力高质量发展。
在具体探讨投资人+EPC之前,先来看看北京京投ABO。
北京京投ABO
2016年,北京交通和北京京投达成授权经营协议,在授权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京投公司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
先来看看交易路径,北京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并支付给北京京投公司相应的授权经营服务费,具体项目实施由北京京投公司负责,可以理解为只看结果,过程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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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如果对于市场化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由京投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建设资金由北京竞投公司出,后期轨道交通运营收入归北京京投。
这种模式基本就是BT。
第二种是市场化条件成熟的项目,由京投公司协助政策采取PPP模式进行实施。政府公开选择社会投资人,京投公司和社会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建设、管理、运营轨道交通项目。
两种路径中,轨道交通项目所需资金均由竞投公司/项目公司进行投入,可以使用自由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政府只需出授权经营服务费即可,对于政府来说,所承担的资金压力小很多,而且轨道交通交给企业来做,效率也更高了些,何乐而不为呢。
再来看看资金路径。
根据协议约定,市政府每年向京投公司拨付295亿元授权经营服务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营亏损补贴等,同时京投公司也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融资功能,筹集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剩余资金,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由资金路径可以看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的40%由政府支付服务费落实,60%由京投公司外部融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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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投资巨大,回报期长,如果单纯采用传统政府投资模式预计难以运作,而采用ABO模式则把市政府由公共产品的供应者变成了监管者和制度制定者,京投公司由单一的投融资平台变成了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提升了北京市轨道交通服务水平。
这也就是2016年京投公司ABO的大致内容,后续基建设施中也探索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模式,这种模式实现了铁路建设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相统筹,带动沿线城镇化,有效提高周边土地的利用效率。
根据此模式,此后延伸出“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开发”模式,在F+EPC受限后,投资人+EPC应运而生,走出一条花路。
目前,尚未有具体关于ABO的文件发布。
投资人+EPC模式
接下来聊聊投资人+EPC模式,交易路径基本和PPP路径相似,基本就是右侧的加工变型。
- 授权实施主体
首先由政府授权已市场化经营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的实施主体。
- 公开招标
由实施主体(平台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投资人(投资人+EPC),一般为两标并一标。
- 合作开发运营
由平台公司和社会投资人按照股比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土地整理、勘察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运营等内容。
- 托底竞拍
社会投资人可选择区域内经营性土地进行竞拍。
- 退出机制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或者社会资本方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实现退出。
- 回报机制
一般项目资本金由股东按比例出资,剩余资金由社会投资人进行融资或使用自由资金。项目还款来源一般为土地出让金留存部分,按照约定的投资回报给到项目公司。
整个交易路径看着是十分简单的,但每一个步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十分复杂,展开都是一篇大文章,涉及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也和政府态度密切相关,所以谈下来一个片区开发项目比拿一个招拍挂的地难多了。
政府要规避债务和隐形债务,所以每尝试一步都是在合法合规的边缘疯狂试探,基建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都是一种考验,需要设计好每一个环节,保证交易路径实现闭环以及合法合规。
现在很多公众号文章分析项目投资模式和合规性,可以研究一下,但更重要的是要形成自己的思考模式,去分析对与错。
上述交易路径只是最普遍简单的一种,需要根据每个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重新设定和规划,如何包装项目,项目内容包含什么,项目如何进行平衡,投资回报如何计算,投资回报包含哪些内容等等。
这些内容也等之后慢慢说吧。
片区开发项目最核心的如何实现平衡,实现平衡之后才有上述的种种,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既然这么多央企争先恐后来片区开发项目分一杯羹,可见片区开发的吸引力,下一篇文章打算讲讲片区开发项目的案例或者某家企业的投资模式,主要看精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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