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刑法》总则考试重点范围
总则部分很重要
首先,从考试的角度,真题中刑法总则部分的考察力度并不小,甚至很多刑法分则的罪名会与刑法总则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内容一起关联考察。
其次,总则是分则的基础,学好总则,才能更懂分则。因为分则每一个罪名都是以总则的思路来分析,司法解释中大量的“注意规定”也是以总则为准绳而进行分析总结的。
那么,分则中哪些内容是重难点呢?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需要从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与认定犯罪的逻辑思考体系上来进行理解。刑法对所有犯罪(分则罪名)成立条件的规定都可以区分为“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个要件。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习中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2、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作用:对结果客观归责。因果关系可确定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是否成立既遂、是否适用加重型,因果关系在罪名认定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也是历年法考中的重要必考点。
3、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中止、未遂及预备。犯罪既遂=既遂结果+实行行为+因果关系,而自动放弃犯罪、阻止本罪既遂结果,则为犯罪中止,各种犯罪形态的区分与判断也是每年的常考知识点。
4、共同犯罪
历年法考中的共同犯罪,“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但是很多考生往往在这里失分,难以为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罪名与责任进行定性。这一章节是很多同学在刑法中复习中学得较为吃力的重点、难点,需要着重理解记忆。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