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不等于任性,上市公司高管当有敬畏之心
【原创】
个性不等于任性,
上市公司高管当有敬畏之心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在1月16日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格力电器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董明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虽然此前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董明珠是在休市以后才披露相关信息的,不构成信息泄漏,可以避免受到监管机构处罚。但是,办法明确规定,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也就是说,董明珠发布的信息,并不是董事会授权,而是擅自发布。只要是擅自发布信息,就可以认为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实施监管处罚。
董明珠作为格力董事长,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是违规的。如果不知道这样做违规,那只能说明其不称职。如果知道违规而明知故犯,就更应当受到严厉处罚。要知道,上市公司高管、尤其是董事长,并不是法外之人,可以凌驾于法律至上。很大程度上,上市公司高管应更熟悉和了解相关规定,更应当做遵守证券市场规定的模范。
很显然,董明珠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在再次当选格力电器董事长后,提前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触犯了相关规定。
有人说,这是董明珠的个性所致,而不是她目无法纪。我们并不否认,董明珠的个性确实很分明,也很张扬。但是,个性不等于任性,个性不能变成任性。任性了,就不好玩了,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了。特别是上市公司,任何信息的发布,都有可能对企业、对市场、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尤其在市场不太景气,波动性较大的情况下,任何信息的发布,都有可能带来市场的不确定性。纵然是在休市后发布的信息,也不可能信口开河、随心所欲,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执行。
董事长都不按规定执行,还怎么要求别人按规定执行;董事长都不能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规定,又怎么能让投资者利益不受伤害呢?毫无疑问,这是监管制度难以容易的问题,也是必须严加监管、严厉处罚的错误。我们注意到,此次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管局给予董明珠的是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而按照办法规定,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受到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措施。广东证管局给予董明珠的处罚,显然是偏轻的,是放了董明珠一马的。按照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至少要对董明珠再上升一个等级才算有所交待。
按例,像董明珠这样年龄的人,能够再次当选格力电器董事长,应当备加珍惜、备加慎重,而不是任着性子来。个性可以施展,遇到开心的事也能表达一下兴奋的情绪,但决不能太任性、太张扬,尤其不能任性到缺少敬畏之心——对法律、对制度、对市场、对投资者的敬畏。否则,就有可能犯错误、出纰漏,就会造成不良后果。
从董明珠受罚的案例中,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们也要吸取教训,要对制度、法律、规定等有真正的敬畏之心、自我约束之意。再能干、再有名气、再有人缘、再有个性,都不能不顾一切,不能不把制度规定当回事。而要时刻抱有敬畏之心,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把握好说话的分寸,避免做出违规制度规定的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