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年龄、病史、职业等前置条件,允许用医保历年账户余额购买……浙江发文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浙江发布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要求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
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参保广覆盖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面向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市级统筹。
待遇可衔接
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适当体现对重特大疾病赔付倾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梯次减负功能。
商业化运作
坚持政府鼓励推动,企业自负盈亏,群众自愿参保原则。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定价机制,加强保险精算,价格关联保险责任,动态调整保费,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意见》明确主要做好鼓励群众参保,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等工作。
多元筹资鼓励群众参保
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历年账户可为其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各地可根据实际,整合政策性扶贫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职工和居民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购买经费按商业健康保险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科学选定承办企业和产品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2-5家服务能力强、经营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支持方,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采取联保共保等方式承担。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选定的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商定保险方案,原则上每市设定一个保险方案,可设定多档可选的缴费档次。
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
承办保险公司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档次),建立完善保险价格调节机制。
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设定赔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起付线(免赔额)、报销比例(赔付比例)、封顶线(赔付限额)。
待遇设定要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原则,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全面实施“网上参保”“掌上参保”,电子保单凭证网上生成,一人一单(证)。
全面实施医保结算“3+N”模式,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
加强对承办保险公司的引导支持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承办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设计和校验精算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