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此条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施行后,至今已历经十次修正。12月22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即将举行,其中一项议程便是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那么,刑法修正案是否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此问题,《刑事审判参考》第106集发布的第1150号参考案列中已作出明确论述,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刑法中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不具有溯及力。

2、原刑法中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虽判决但未生效(如提起上诉或抗诉),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3、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处罚较轻的规定。

4、根据原刑法规定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对此,《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规定地非常明确。需注意的,这里的判决是指已生效判决,虽一审已判决但提起上诉或抗诉,判决并未生效,二审时如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轻,仍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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