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工伤职工,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丨威科先行
企业辞退工伤职工,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丨威科先行
以下文章来源于劳动法阵地 ,作者崔杰 刘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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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崔杰 刘鱼芳
机构丨德恒律师事务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1】的规定,经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合同期满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2】的情形下,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对此给出了答案,为裁审机关提供了指导,但也仍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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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规定
在地方层面,大多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表述几乎一致,仅有少数地区在有关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涉及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表述不一。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24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未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由限定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可以推导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合同期满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然,因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涉及劳动者需要重新就业问题,因此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又如《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修订)第24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3】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述规定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限定在“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办法第26条还规定:“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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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应受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2015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4】”一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裁审尺度,一些裁审机关甚至在同类案件中照搬了其说理部分。
在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上述公报案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大多数裁审机关都认为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2016]京02民终1407号、[2019]冀02民终7333号、[2018]苏民申4893号、[2021]湘01民终3738号等判决),但仍有少观点认为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的规定,进而对以上问题持否定的态度。如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344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系严重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由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2018]粤1881民初3467号、[2018]辽0211民初7075号判决书中,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需说明的是,以上判决在二审中都因各种事由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判,但仍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此外,对于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条件相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需从社保基金支付,在社保经办中心核定工伤待遇时,仍有可能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合同期满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
总之,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工伤职工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对此持肯定的态度,我们也赞同此种观点。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无法正常就业的工伤职工而设置的社保待遇,本应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原因无关。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避免发生争议,应根据当地规定或裁判口径妥善处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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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