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政策性搬迁 | (二)2021年度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VS税务处理的税会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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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有些企业面临这整体搬迁、部分搬迁、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

      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由于并非是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纵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单设“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独立核算,很多小伙伴在实务工作中很少去接触过类业务,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涉税事项把握不清晰,难免存在理解偏差、操作不当。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进行实务解析,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从事一线工作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的财务处理指引
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针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给予明确答复,即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2】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3】即自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或冲减资产成本。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4】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解读】
针对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会计处理的问题。即:

  一、【收到时】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发生费用/损失时】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直接核销”类似目前政府补助准则的“净额法”】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结余或不足】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举例说明】

2020年甲公司因市政规划的需要,需将现有厂区进行整体搬迁,2025年符合搬迁完成条件。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业务如下:

(1)因涉及厂房搬迁,收到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货币型补偿2000万元,作为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通过非货币性置换形式从政府手中取得一块新土地,原土地使用权原值1000万元,已累计摊销400万元,置换土地过程中额外发生各项费用200万元;

(3)处置原有A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已累计折旧200万元,取得处置价款300万元;

(4)报废原有B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已累计折旧250万元,并收到保险赔款20万元;

(5)搬迁过程中发生安置职工等费用化支出70万元;

(6)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不含税价200万元,成本150万元;

(7)企业采用财政拨付款重新购置固定资产C900万元。

【会计处理分录】

(1)收到财政拨款——计入“专项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专项应付款 2000

【注】

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如新产品试制费拨款、中间试验费拨款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拨款等。因专项应付款是不需要企业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故在后期核销时,直接冲减该款项即可,不需要上缴的原拨款部门的款项应转为企业的资本公积

附:会计准则实务应用精解中专项应付款核算分录

(2)非货币性置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确认损益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新) 800
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旧) 4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旧) 1000
银行存款 200
(3)A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A 400
累计折旧-A 200
贷:固定资产——A 600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300
借:资产处置损益——A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100
  同时处置损失由专项应付款补偿——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100
(4)B固定资产报废——营业外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B 50
累计折旧-B 250
贷:固定资产——B 300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B 20
借:营业外支出——B 30
贷:固定资产清理——B 30
  同时处置损失由专项应付款补偿——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递延收益 30
借:递延收益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5)安置职工费用化支出——其他收益
借:管理费用 70
贷:银行存款 70
同时费用化支出由专项应付款补偿——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70
贷:递延收益 70
借:递延收益 70
贷:其他收益 70
(6)处置存货资产——正常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随(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7)购置固定资产C——资本化处理
借:固定资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同时购置价款由专项应付款补偿——未来折旧进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900
贷:递延收益 900
 后续计提折旧同时转损益——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90【折旧年限10年】
贷:累计折旧 90
借:递延收益 90【折旧年限10年】
贷:其他收益 90
【注】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针对政府补助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区分于日常经营相关与否: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核算,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

 (8)同时剩余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防止虚增利润
借:专项应付款 9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00

【注:剩余专项应付款=2000-100-30-70-900=900万】

 
二、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的税务政策梳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即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在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一)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2012年10月1日已废止】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

    2012年10月1日前政策性搬迁购置资产执行“双扣除原则”:企业购置资产的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并且该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注意:折旧的计提与过渡期“按照余额计提折旧”不同——即【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二)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解读】

    2012年10月1日后政策性搬迁购置资产执行“不扣除原则”: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计提的折旧可正常税前扣除。——注意:这与原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发生根本变化2012年10月1日后新签订的政策性搬迁协议应执行该项新政策。

【税务处理】

(1)收到财政拨款——计入“专项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专项应付款 2000

【不纳税调整】:满足政策性搬迁政策规定,可暂不计入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等到搬迁完成的2025年进行汇总清算申报。会计核算未影响损益,税会无差异,不做纳税调整。

(2)非货币性置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确认损益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新) 800
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旧) 4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旧) 1000
银行存款 200
【不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会计核算未影响损益,税会无差异,不做纳税调整。
(3)A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A 400
累计折旧-A 200
贷:固定资产——A 600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300
借:资产处置损益——A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100
  同时处置损失由专项应付款补偿——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100

【纳税调整】:满足政策性搬迁政策规定,可暂不计入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等到搬迁完成的2025年进行汇总清算申报。会计核算减少损益,应做纳税调整增加100万。

(4)B固定资产报废——营业外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B 50
累计折旧-B 250
贷:固定资产——B 300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B 20
借:营业外支出——B 30
贷:固定资产清理——B 30
  同时处置损失由专项应付款补偿——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递延收益 30
借:递延收益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纳税调整】:满足政策性搬迁政策规定,可暂不计入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等到搬迁完成的2025年进行汇总清算申报。会计核算增加损益,应做纳税调整减少30万。

(5)安置职工费用化支出——其他收益
借:管理费用 70
贷:银行存款 70
  同时费用化支出由专项应付款补偿——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70
贷:递延收益 70
借:递延收益 70
贷:其他收益 70

【纳税调整】:满足政策性搬迁政策规定,可暂不计入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等到搬迁完成的2025年进行汇总清算申报。会计核算增加损益,应做纳税调整减少30万。

(6)处置存货资产——正常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随(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不做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一致,税会无差异,不做纳税调整。

(7)购置固定资产C——资本化处理
借:固定资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同时购置价款由专项应付款补偿——未来折旧进损益
借:专项应付款 900
贷:递延收益 900
 后续计提折旧同时转损益——不影响整体损益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90【折旧年限10年】
贷:累计折旧 90
借:递延收益 90【折旧年限10年】
贷:其他收益 90

【不做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一致,税会无差异,不做纳税调整。

 (8)同时剩余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防止虚增利润
借:专项应付款 9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00

【不做纳税调整】: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一致,税会无差异,不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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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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