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就必须退彩礼?

某省一对男女同居五年,共同生育一个女儿,今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但男方认为自己亏大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6.8万,可是女方认为自己才真正是亏大了,一分彩礼不退!于是,男方一纸诉讼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男方要求退彩礼的依据很简单,双方同居五年,从来没有去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该退还全部彩礼。

没登记就必须退彩礼?事实真的像男方说的这么简单吗?

赵律师先把实际案情展示给大家看一下。

本案要点一共三点。

第一点,五年来,双方不只是同居这么简单,之所以没有办理登记结婚,并不是女方不愿意,而是因为当年的女方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民政局不给与登记。

第二点,双方当年缔结过婚约,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过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所以在当地人的心里,这两个人和真正登记结婚没有什么不同,女方就是男方明媒正娶的妻子,即使没有登记过,即使法律上认为不承认这是事实婚姻,但是在当地人心里,女方已经是结过婚的女人。

第三点,五年同居期间,女方为男方两次怀孕两次流产,第三次怀孕,生下一个女儿。

所以基于这三点事实,我们暂且不讲法律,只讲情理,双方现在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6.8万彩礼,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但是,法院办案首先要讲法律,法律永远得排在情和理的前面。那么这个案子用到的法律参考意见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司法精神,在婚约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但是没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区别对待,绝不是说一句没有登记结婚,就可以直接彩礼判退。

在本案中,首先,男女双方在亲友见证下举行过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女方在五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怀孕流产两次,而后生育了女儿。所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之久,并共同生育了子女。其次,女方是否真心不愿意和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关于这一点,男方拿不出证据来证实。故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于法于情于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当地法院驳回男方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男方全额承担。

最后,赵律师提醒大家,现实中存在婆家只给媳妇办婚礼,但是暂不登记的情况,什么时候媳妇生下孩子尤其是生下儿子之后,什么时候再补办登记。那么本案的积极意义就在于给这些家庭提个醒,即使没有登记结婚,只要双方同居生下了孩子,想退彩礼也没那么容易。因为,毕竟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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