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赴宴后酒驾身亡,同桌酒友遭起诉!法院判了
餐桌上总是离不开酒,同学会、毕业、庆典、小聚……人们喝酒的由头很多。街头巷尾的餐厅、酒吧,也让聚餐和饮酒变得十分便利,本期的《民法典》专栏关注因喝酒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事件
男子携子赴宴后酒驾途中身亡 家属起诉同桌酒友
2020年8月傍晚,林某驾车带着9岁的儿子来到朋友王先生家中,应邀在其家中吃饭,同桌聚餐者还有王先生的姐夫等另外两人。吃饭时,林某喝白酒,王先生喝啤酒,另外两人未喝酒。
当天21时,醉酒的林某驾驶汽车,搭载儿子,行驶至108国道1222公里20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撞上道路右侧路灯,发生林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其子并无大碍。
经东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心血采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2020年9月,东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林某在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醉酒后驾车,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处,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死者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林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家属称,林某从外地旅游回来,于当天18时许开车带着自己的儿子回家吃饭,路过王先生家时被其叫住。王先生挽留林某吃饭喝酒,因外出旅游好几天没回家,林某说不喝酒,想回家吃饭,但王先生再三挽留,林某盛情难却,只有下车带儿子在其家吃饭、饮酒。吃完饭后,林某要回家,但王先生等人在明知林某要驾车,却并未彻底劝阻也没有及时通知其妻子,在林某醉酒的状态下仍让其驾车离开,最终林某出车祸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
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林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王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提供者,与林某共同饮酒后,明知林某要驾车离开,虽对林某酒驾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林某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林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王先生对林某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承担10%赔偿责任,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
现象
酒桌文化和劝酒风致使此类纠纷常见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启航律师表示,“酒文化”是既古老又新鲜的话题,中国很早就有“敬酒不吃吃罚酒”“无酒不成席”的说法,酒桌文化根深蒂固。酒桌文化的核心环节是劝酒。酒桌之上,似乎不互相喝上两杯,就不能体现感情深厚,但是劝酒引发的不单纯是喝酒,会产生法律问题。如同上述案例,酒局后,组织者和参加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来保障醉酒者的人身安全,对醉酒者因醉酒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承担?
王启航律师介绍,《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有具体的规定。
解析
劝酒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
关于劝酒的责任,王启航律师表示,劝酒者因其劝酒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劝酒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桌酒友因为他人的劝酒行为而受到伤害,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桌酒友有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至其家属身边
关于同桌酒友的义务问题,王启航律师介绍,因为共同喝酒的行为,导致同桌酒友被赋予了一项临时的法律义务,就是要安全地将醉酒者送至其家人的监护之下。实践中出现过把醉酒者送至小区门口、楼道口等情形,以上情况都不能完全免除同桌酒友的责任。
其实,最简单的方法是将醉酒者送至其近亲属的身边,使其能获得妥善的照顾,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免除同桌酒友的责任。
正常参加酒席 未劝酒的不承担责任
关于酒席的其他参与者,王启航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喝酒作为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赔偿。
提醒
赴宴喝酒有以下情形的可能要担责
王启航律师表示,人们赴宴喝酒,要避免下列行为:
强迫劝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能喝白酒喝啤酒,这样的同志得调走”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身体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目的地,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桌酒友没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至其家人身边;
对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王启航律师表示,劝酒要适度。在此提醒莫要“以酒论英雄”,过分劝酒,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相聚饮酒本是一种交流方式,但是实践中却频频出现醉酒身亡家属起诉同桌喝酒者赔偿损失的新闻,相信有了《民法典》有关'对具有一定风险活动参与者的责任承担’之规定,能起到警示作用,使酒席参加者能文明饮酒,喝酒后互相照应,护送醉酒者到其家人身边,创造文明友好的酒桌文化。”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