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煤油消费税政策及库存勾选规定
一、航空煤油消费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二、航空煤油库存勾选控制系统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航空煤油消费税管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局版)新增“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功能。税务机关可通过该功能设置“航空煤油”的库存勾选控制开关为“开启”或“关闭”状态,只有设置为“开启”状态的成品油经销企业才能通过勾选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加航空煤油库存,设置为“关闭”状态,不允许企业通过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缴款书增加航空煤油库存。税务机关将符合条件的航空煤油经销企业的“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设置为“开启”状态。
三、符合条件的航空煤油经销企业
航空煤油最终供应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使用的成品油经销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航空煤油经销企业。销售的喷气燃料最终不是供应飞机等具有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的航空器使用,如供应建筑、物流、制造厂等使用的,不属于消费税政策定义的航空煤油,不应按“航空煤油”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对应的经销企业也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航空煤油经销企业。
有航空煤油业务的成品油经销企业,且经销的航空煤油最终供应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使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纳入符合条件的航空煤油经销企业范围,允许通过勾选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增加航空煤油库存。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须有匹配的经营范围);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煤油”);
3.购销合同(附购买方(或供应的最终使用方)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等证明);
4.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5.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