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民办学校举办者挪用资金获刑,规范关联交易是举办者当务之急!报名|第三期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实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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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大局已定,非营利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向举办者分配办学结余。举办者如简单粗暴挪用资金将负刑责,已有江西、江苏、浙江、广东等多地举办者因挪用资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非营利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举办者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合法的,所谓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幼儿园与包括举办者在内的利益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但关联交易必须规范且按年度审查。
因此,民教投认为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是非营利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唯一合法收入,规范关联交易是当前政策下举办者的当务之急和唯一出路!举办者们何去何从,是简单粗暴挪用资金面临刑事风险,还是规范关联交易安全发展?民教投的忠告是:放弃侥幸心理,安全发展。民教投推出第三期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实务论坛(3月27-28,上海),欢迎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董事长、校长、园长、财务、法务等参加。
一、举办者简单粗暴挪用非营利民办学校资金将负刑责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大局已定,非营利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向举办者分配办学结余。举办者如简单粗暴挪用资金将负刑责,已有江西、江苏等多地举办者因挪用资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教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举办者”为关键词,搜索到的刑事判决书共有89篇,其中大多数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等罪名。其主要原因是,在既往的办学过程中,举办者往往并不区分个人与学校,个人与学校混为一谈,由此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举办者每一次的违规行为都是一个不知何时会爆发的炸弹,现在的安稳宁静不过是的表象。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也越来越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对于举办者而言,合法合规办学既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学校争取更大发展的关键所在。
案例一、江西民办学校董事长挪用学校资金被判六年
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于2002年6月10日筹建成立,成立初期有林述某、陈某开、林某兴、吴某锋、吴某雄、曾某盛以及被告人施某甲等7位股东,施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25日经学校股东会决议,其他6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施某甲,从而施某甲一人持有学校100%股权,施某甲任学校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施某甲在担任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董事长期间,未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先后多次挪用学校资金共计4200万元对外投资个人项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甲身为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学校资金4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施某甲的辩解如下:
1、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自己是100%的股权,资金进出都是随意的,自己有钱就入账,要钱就出账,账目随意,并不是挪用。
2、项目都是他个人与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以外的股东合作的项目,与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没有关系,没有必要召开学校董事会,更不需要他们授权。
3、有三辆车是用他和他妻子吴某某的名字购买的,拿到学校来报账,认为学校是他一个股东,个人的车辆也就是学校的车辆,所以就拿到学校来报账。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西省美佛尔国际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该学校系经过登记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独立于出资者个人的财产,表明民办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只能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入必须统一归入学校账户,擅自转移、抽逃、挪用学校资金都是违法行为,被告人施某甲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已符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施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施某甲挪用的4200万元还给被害人江西省临川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例二:江苏民办幼儿园食堂等收费进入私账花销,举办者被判七年
2006年9月,黄某、程某某、蒋某某、易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苏州市壹点壹学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中,黄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后来,该公司作为举办者先后出资成立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岚谷幼儿园和南通开发区东方岚谷美地幼儿园。黄某担任苏州园区幼儿园园长,易某某担任苏州园区幼儿园执行园长,同时担任南通美地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易某某、黄某在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将部分学费、伙食费、兴趣班费用等收入不入账及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苏州园区幼儿园资金总计人民币7,914,538.38元,用于二人的个人经营活动等用途。易某某在此期间,采用虚列教材开支和部分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占南通美地幼儿园资金25,3316元。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易某某、黄某身为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易某某、黄某退赔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岚谷幼儿园人民币7,914,538.38元,责令被告人易某某退赔南通开发区东方岚谷美地幼儿园人民币25,3316元。
案例三、浙江民办学校举办者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十一年
浙江远X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X公司)系丽水外国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丽外)的举办者,此外远X公司无其他经营项目。丽外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社会服务机构。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认缴人民币5000万元的方式成为远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18年10月24日当选为丽外的理事长,于2018年11月27日成为丽外法定代表人。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丽外对远X公司有应付款为由,在明知丽外与远X公司之间并无实际资金欠款的情况下,指使担任丽外和远X公司的财务人员吕某1将丽外账户内的款项先后多次转到远X公司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儿子王某1及王某1开办的浙江宝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X公司)不具备实际经营和正常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宝X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将丽外转入远X公司的款项以远X公司投资的名义转给宝X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转出人民币150万、人民币350万元,10月30日转出人民币300万元、11月30日转出人民币200万元,12月26日转出人民币100万元、12月28日转出人民币200万元、2019年1月31日转出人民币200万元,共计转入宝X公司账户人民币1500万元。王某1收到远X公司款项后,将其中人民币1370余万元陆续用于归还其欠好麦金融平台的欠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人民币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浙江远X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部分款项,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浙江远X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四百一十万元。
案例四、广东民办小学举办者挪用2百万被判一年半
2007年2月,被告人罗X军经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正式创办了珠海市香洲区理想学校,该学校为全日制民办小学,被告人罗X军任学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份,王某入股香洲区理想学校,并占有学校48%的股份,被告人罗X军占52%的股份。自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罗X军利用其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收取现金学费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学校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收取的现金学费归个人使用,其中在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分七次将学校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及他人的银行账户上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共计人民币80.5万元,在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其收取了2015年至2016年学年的现金学费共计人民币162.9213万元后未存入学校的银行账户,其中有人民币34.41万元用于归还王某之前垫付学校工资、人民币32239元用于学校的鉴定费用,其余款项挪用归个人使用。以上被告人罗X军共计挪用学校资金人民币205.7874万元归个人使用。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罗X军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9月29日,理想学校出具收到被告人罗X军交来的挪用资金款人民币102万元的说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军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军的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挪用数额和犯罪情节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罗X军归案后能向珠海市香洲区理想学校退还部分挪用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罗X军向珠海市香洲区理想学校退赔人民币103.7874万元。
以上只是民教投摘取的部分举办者因挪用资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民办学校的/幼儿园举办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安全发展才是长久之计。
二、关联交易是合法的,但必须规范且按年度审查
而非营利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举办者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合法的,所谓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幼儿园与包括举办者在内的利益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但关联交易必须规范且按年度审查。
据2020年6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很快将要公布,其中第四十五条提到,“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教育部在2020年11月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79号(教育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教发提案〔2020〕132号)》中明确“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原文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回应举办者诉求,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同时,为切实保障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避免相关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修订中,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允,合理定价,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很明确,现行法律下关联交易合法,但必须规范。
三、关联交易有哪些,怎么做才规范?
非营利民办学校和举办者之间关联交易有哪些,怎么做才规范?这是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园长等非常困惑和关心的问题。民教投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1月举行了两期非营利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实务专题论坛,为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董事长提供出路和解决方案,得到众多领导的好评。现推出第三期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实务论坛(3月27-28,上海),欢迎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董事长、校长、园长、财务、法务等参加。
【邀请函】
第三期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实务论坛
2021年3月27-28日(周六周日)上海
报名咨询:
董老师,1862130496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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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主讲人及报告主题
主题:新政下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自治与规制
主讲人:董圣足,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主题:民办幼儿园最新政策解析
主讲人:章露红,浙江大学教育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学前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分会副秘书长,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民办教育研究所特聘专家
主题:民办幼儿园关联交易法律问题及其要点
主讲:程 律师,曾在民办学校从事法务及经营投资并从事民办学校关联企业的管理工作多年,熟悉民办学校法务及关联交易实务。
主题:民办学校主要关联交易合同及其要点
主讲人:李慈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仲裁员、律师
主题:民办学校的日常财务规范及税务问题
主讲人:王乐安,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拥有二十几年大学财税讲师、上市公司财务工作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工作经验,熟悉民办学校的财务规范。
主题: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安排及财税问题
主讲人:刘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超过10年教育行业从业经历,同时具备丰富的审计、投资、并购等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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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主讲人和报告主题均已提前确认。
(二)会务信息
【主办】民教投
【时间】2021年3月27-28日(周六周日)
【报到】正式报到为会议前一天(26日),参会者可于当天下午6点到9点在会场大堂报到领取会议资料及发票。本地参会者亦可在会议第一天(27日)上午8点-8点40分在会场领取资料及发票,8点40分-8点50分拍照留影,会议8点50分开始。
【地点】上海市(外地参会建议从虹桥机场或虹桥高铁过来),具体会议酒店及参会详情报名后告知
【对象】各类民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董事长、校长、园长、财务、法务等。
(三)参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