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同样的罪名,不同的假药

最近,假药这个词,在媒体上频繁出现,我想结合三个假药,谈一谈我对销售假药罪的看法。一个是假疫苗、一个是印度仿制的抗癌药物格列卫,还有一个是纹眉店中使用的麻醉品。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48条对假药的界定,则宽泛了许多,包括:(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假疫苗,中国之大,无奇不有,竟然连疫苗都能是假的!目前假疫苗案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不知道究竟会查出什么来,想想真是让人感到恐慌。疫苗,本来就是高利润的商品,抱着金鸡下金蛋的,竟然还造假,实在让人气愤。
法律圈里很多朋友都在讨论,能不能以刑法第X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这样的话,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抗癌药物格列卫,因为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了社会大讨论,电影是源于现实的,无锡的陆勇先生本身就是癌症病人,但是正版的格列卫实在是太贵了,陆勇先生另辟蹊径,在印度购买仿制的格列卫,还帮助病友购买,这一帮,差点儿就要构成犯罪。
不过,后来检察院网开一面,不起诉,陆勇先生逃过一劫。
格列卫的药价与癌症病人的生命,可以说是专利权与生命权的对立,病人们实在是吃不起,或者说拖累了整个家庭。但是,千万不要忘了,如果没有利润作为研发的动力,医药公司不努力研发,将会是全人类的绝望。
涂抹式麻药,这是我在做法律援助遇到的销售假药罪。无知无畏,使用来历不明的麻醉药品的女性,可能高中尚未毕业,在纹眉过程中,给顾客使用涂抹式的麻药,虽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但也被定为销售假药罪。
对于纹眉店使用麻药,我绝对不是主张不打击,而是觉得一上来就是刑事处罚,是不是重了些。
这三个“假药”,是不同的假,是不同层面的违法,假疫苗,是真的假;仿制的格列卫是假的真;纹眉使用的麻药可能属于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即可能不构成犯罪。
现实中的处理让我感到罪-责-刑的均衡被打破了。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法律出了问题吗?可能是吧,刑法中的假药,不能完全依照药品管理法来认定,但这也是立法的问题,暂且不谈,我更关注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好的处理“假药”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我希望不能都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应当在个案中,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法律进行解释与适用。比如,能否对假疫苗的主犯判处死刑,能否对类似陆勇先生这样的患者网开一面,能否对纹眉店主不要一上来就是刑罚手段处理。
法律不应该是常理、人情的对立面,法不容情,只能说是法律的悲哀。
法律的生命,我认为不在于所谓的国家暴力、强制力,法律的生命应当是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可与信仰,如果一项法律的规定,严重伤害民众朴素的、原始的法情感、正义感,那么这项法律估计也没什么生命力。
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司法,应当严格的依照法律,但是,面对明显的适用不当,或者在个案中发生明显的不正义,那么,是不是该考虑一下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个案正义,以获得相对合理的司法判断。
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法律的解释,是一门不可轻易动摇的手艺,而我们吃法律饭的人,应该更仔细的去寻找,什么时候什么情形下,可以动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