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律师何籽逾:实践中关于工程造价最常见的几大争议及应对方案
6月11日下午16点,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为“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
本次学习会由案件服务部何籽逾律师负责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
会议一开始,由同样是案件服务部的索超律师对本次学习会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概述,学习内容分为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和案例,说明“工程价款的组成”这一常见问题。在理解了这一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学习“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
工程价款组成相关问题
索超律师指出,按造价形成进行分类的话,建设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这其中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案件服务部索超律师
随后,何籽逾律师着重围绕实践中这些费用容易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讲解,这其中,又以材料费的调整问题最为常见,也最具争议,何律师对这一问题总结,他指出,在允许调差价的情况下,材料费应按照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特别是近年以来,由于环保政策、疫情等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某种材料暴涨的情况。比如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后,钢材暴涨,是否允许调价?何律师认为,部分材料价格暴涨并不能代表整个合同履行不公平,某项材料暴涨,但整个合同价款并未上涨,则不适用情势变更。此外,还应要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如果双方有对风险范围进行约定,则按照约定行事。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需适用9.8.2价款幅度上涨5%时,进行调整。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案件服务部何籽逾律师
同时,何律师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在epc项目中,是否可以因材料价格暴涨而调价呢?现场所有律师一起进行了讨论,得出了一致的结论:答案是否定的,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epc项目不可调价。
讲到这里的时候,何律师重点强调了一个问题:在国有投资强制招标项目中,发包人不能随意和承包人签订增加价款的补充协议。虽然《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在《招投标法》中并未有此规定。故未经合法的变更流程而直接签署《补充协议》,发包人可能导致国有资金流失并涉嫌渎职罪。
其后,何律师又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等费用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讲解。
工程造价中的法律问题
针对工程造价问题,何律师总结到,一般来说,根据计价方式,工程造价分为定额计价、综合单价、总价合同等类型,或者按照造价是否固定,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
实践中,关于工程造价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问题一:发承包双方已审定工程造价,诉讼中一方又申请造价鉴定,但鉴定意见与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案是以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理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表明已经共同确定了工程造价,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推翻已确定的结算书,系对已决事项的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问题二:国家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案是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只有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才以审计为准。
问题三: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协助审计工程造价,且已取得第三方盖章的结算书,诉讼中发包人称第三人没有审计资质,结算书无效,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该结算书有效吗?
答案是有效,理由是协助其他单位进行内部审计,不需要参与内部审计的单位具有相关资质,其本质上审计报告是针对委托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的工作成果。但如果该审计报告是独立于委托单位,则需要其具有相应资质。
问题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取价标准与当地定额标准不一致,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改按定额计算工程造价?
答案是不能,定额是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定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结算价格。
问题五: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了,怎么确定已完工程价?
对于这一问题,何律师指出,实践中可以有多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按同一定额分别计算已完工程和全部工程量预算价,以两个预算价的比值作为已完工程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第二种方案,直接按定额计价。第三种方案,按实际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赔偿损失。
结语
至此,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学习交流会正式结束。本次会议上,在何籽逾律师的主持下,所有与会人员一起学习、交流,对工程价款组成以及工程造价的许多问题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今后,建永律所亦将继续前行,通过不断的自我学习、自我提升为广大工程人、工程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