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青少年犯罪)

 2012年07月02日18:40  孙云晓教育网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凸显的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对青少年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统计资料的特殊性,本文中涉及到统计数据时,青少年是指年满14周岁至年满25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青年是指年满18周岁至年满25周岁的人。

一、“十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和特点

2000年至2005年期间,我国整体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全国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总数从2000年的3637307起上升到2004年的4718122起,增长了29.7%。全国法院判决的刑事罪犯总数从2000年的639814人上升到2004年的764441人,增长了19.5%。

在这样一个社会治安环境背景下,青少年犯罪问题尤其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一度出现下降趋势,但为时不长便再次抬头。1997年受新刑法的影响,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幅度下降,但随后其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强劲。“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2000年为220981人,2001年为253465人,2002年为217909人,2003年为231715人,2004年为248834人,五年间增长12.6%。

青少年犯罪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2000年全国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为41709人,2001年为49883人,2002年为50030人,2003年为58870人,2004年为70086人,每年持续上升,五年间上涨68%,其上升幅度远远超过青少年罪犯及全国罪犯总体。

2.青少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停止下滑,出现回升,而未成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重则始终保持增长势头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曾经占到整体犯罪数量的60%-70%,1990年青少年罪犯的数量占全部罪犯的57.31%。但是,随后,这一比例开始逐年下滑。“十五”初期,这一趋势仍然延续,2000年,青少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为34.54%,2001年为33.96%,2002年为31.05%,但是2003年起发展轨迹出现了变化,这一比例回升到31.22%,2004年上升到32.55%。

未成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自1997年起开始增长,在“十五”期间增长势头更加明显。2000年占6.52%,2001年占6.68%,2002年占7.13%,2003年占7.93%,2004年占9.17%,已经接近10%。

3.青少年犯罪率高,并呈上升趋势,青年群体尤为突出

青少年是犯罪的高发人群,青少年犯罪的比率明显超出全国整体犯罪率。“十五”期间,全国总人口犯罪率在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六之间,而青少年的犯罪率翻一番,在万分之十到万分之十一之间。但是,当我们细致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与青年人的犯罪率差异很大。前者与全国总体犯罪率相差无几,而后者在万分之十三到万分之十五之间。可见,主要是青年群体的高犯罪率拉动了整个青少年人群的犯罪率。另外,“十五”期间,我国总体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尽管幅度不是很大,青少年犯罪率,包括未成年人和青年的犯罪率也都呈现相同趋势。

4.青少年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十五”期间,在青少年罪犯中,青年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相应的,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2000年占18.87%,2001年占19.68%,2002年占22.96%,2003年占25.41%,2004年占28.17%,已经接近30%。未成年罪犯比重的增加改变了青少年罪犯以及全国罪犯的总体年龄构成。

5.青少年犯罪目的谋财性突出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物质满足。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案件中的抢劫案一直增长较快,其中未成年人案件中,抢劫案更是增加最快的犯罪类型。2001-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在押未成年犯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押未成年犯的首要犯罪类型是抢劫,占到64.4%,其犯罪目的是“为了钱财”的占38.8%,排在各种犯罪目的中的第一位。

6.青少年犯罪手段暴力化、智能化

青少年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这是全国各地实务部门的普遍反映。以2001年为例,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主要犯罪类型是盗窃,占65.61%,抢劫、伤害、强奸、杀人等暴力性质的犯罪总计不到15%。同年,在押未成年犯中的主要犯罪类型是抢劫,占在押未成年犯的64.4%,其次是强奸,占11.3%,加上故意伤害和杀人案件累计达到80%以上。有关未成年犯的数据,受到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类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的影响,同时在押未成年犯毕竟是所有未成年犯中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一类人,但即使考虑到这些因素,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还是非常明显的。

另外,近些年来,智能手段犯罪与日增多,而此类犯罪的主体是青少年。青年罪犯在犯罪中所使有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有的青少年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麻醉剂等等;青少年越来越多的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例如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另外,利用互联网犯罪的电脑黑客基本都是青少年。

7.青少年犯罪形式具有团伙化、流动性强的特点

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多数是团伙犯罪。青少年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青少年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二是青少年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流动性犯罪与日增多。随着我国社会流动性增强,社会管理漏洞、社会群体排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纷纷出现,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多。有的青少年团伙异地流窜作案,有的进程务工青年因找不到工作而犯罪,有的流浪儿童被成年人利用作案,等等。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成都等大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已经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威胁。

8.青少年涉毒犯罪增加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类型上引人注目的一个发展趋势是青少年涉毒案件的逐年增加。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在册吸毒人数已经达到107.2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35岁以下青少年,其所占比例尽管从2001年开始有所下降,但是始终徘徊在70%到80%之间,截至2004年,中国登记在册吸毒青少年已经达到75.5万人。与此同时,青少年涉毒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青少年吸毒者普遍文化程度低,身心素质差。吸毒者通常以家庭成员为纽带,如兄弟、夫妻、亲友集结,以毒友、狱友、校友为媒介,从瘾君子中扩散贩毒群,男性以盗养吸,女性以娼养吸,甚至合作走私,以贩养吸。有的还贩卖枪支,连锁犯罪作案。

二、“十五”期间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举措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着重指出要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同时,青少年犯罪问题也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并成为社会注目之焦点。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开展过一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十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青少年犯罪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主要特色是工作框架初步形成,更加重视实证研究,理念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工作朝着务实方向发展。

1.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2001年,中央综治委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到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的地市,一部分县区和街道,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逐渐形成了预防青少年违反犯罪的专门工作网络,专业化的工作队伍也在组建当中。

2.重视实证研究和决策咨询

为了摸清情况,正确判断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更好地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供智力支持,2001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开展课题研究,设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题研究课题组”,每年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课题组成立以后,已先后在全国进行了四次大型的课题调研,包括在押未成年人犯的抽样调查,当前家庭问题和介入机制的比较研究,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证经验调查,以及全国工读学校的普查。这些数据和研究报告已经作为各级政府的决策依据,发挥了科研的实用价值。

3.预防犯罪理念日益与国际社会接轨

早期干预,特别是对困境儿童的保护,近些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传统家庭观念正在受到冲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问题家庭的存在对儿童生存和发展造成的危机,因此,建立社会干预机制的呼声日益增强,儿童和家庭福利制度的建立也在酝酿当中。另外,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平台,社区的定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央制定了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计划,强化各地社区的建设,扎实基层工作,以便即时救助困境儿童,为社区青少年提供服务,开展活动,消除犯罪隐患。再有,人们对监禁性矫治机构的弊端和问题逐渐达成共识,非监禁性矫治措施日益受到推崇。近些年来,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让一些罪犯在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的专门矫正。

4.社区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平台

2002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将社区作为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平台。目前这项计划已经在全国推行,并确立了50个重点试点社区(街道)。本项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组织网络、阵地设施和工作队伍,整合与充实社区资源,夯实基层预防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社区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第二,加强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第三,完善社区服务,满足青少年成长的基本需求;第四,净化社区青少年成长环境,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全国各地社区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地方特色工作模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上海市形成了依托专职社工的预防模式,杭州市形成了动员社会志愿者的预防模式,郑州市形成了培育社区文化的预防模式,天津市形成了“助学帮困”的预防模式,武汉市形成了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的预防模式,北京市形成了流动人口社区的预防模式,等等。

三、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跟踪监测和预警系统尚未建立

决策依据的科学性是必不可少的,正因为此,相关决策部门重视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每年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但是,基础性数据信息的跟踪采集和统计工作却被忽视了。

全国目前能够找到的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数据信息非常有限。公安部近些年来对外公布的报告中已经不涉及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信息。最高法院每年公布的报告中只涉及几个笼统指标,包括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罪犯数量,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罪犯数量,以及其中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比例。有关青少年总体以及未成年人和青年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组织、主体年龄构成和性别构成的动态变化等等信息都无从获得,而这些信息对于专业研究以及预警和决策咨询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说,我国目前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主要还是跟着感觉走,没有真正摸清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准确判断青少年犯罪的未来走势,没有准确定位预防工作重点,因此我们目前所开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存在疑问的。

2.青少年内部亚群体关系混淆不清

自上世纪7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这个字眼已深深扎根在中国,以至于今天这个泛指“十四至二十五岁”青少年人群的犯罪问题成为公众瞩目的话题。但是,事实上,直到现在我们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十四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犯罪人群整体及其内部亚群体(例如,未成年人和青年)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在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三个概念混为一谈,即把未成年人犯罪、青年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等同为一回事;另一种做法是抛弃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取而代之只谈未成年人犯罪。后者主要是出于法学上的观点,未成年人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受益者以及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特殊群体,特别是我国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措施的独特性非常明显。与其相比,十八岁以上到二十五岁的青年似乎找不到什么特殊的法律依据对他们加以特殊对待。

但事实上上述两种做法都是有失偏颇的。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年犯罪的规律是不同的,仅以犯罪率为例,未成年人中构成犯罪的人数占人口基数的比例相当于与全国整体人口的犯罪率,而青年群体的犯罪率是前者的二倍还要多。事实上,未成年人和青年处于不同的人生阶段,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主体差异也是很大的。因此,完全将其混为一谈是不恰当的。这种态度导致的结果是我们的工作缺少针对性,继而也就限制了其实效性。

但是,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局限为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有问题的。之所以统称为青少年犯罪,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与青年在保持各自特殊性的前提下还存在普遍性的方面。他们都处于在社会上立足和独立生活之前的阶段,不再是儿童,也还不是真正的成人。因为脆弱、年轻,富于叛逆性,他们也是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需要对他们采取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将青年人排斥在外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极易造成预防决策上对于青年群体的忽视。

3.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落实力度不够

尽管自2001年起中央成立了专门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全国各级政府也开始着手相应的机构设立工作,但是,在过去的五年中,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是存在很多障碍,工作落实有难度。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推动和执行主体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作为群众团体的共青团组织。中央综治委预防办设立在共青团中央,全国各地各级政府设立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织办公室基本上也都设立在相应的共青团组织。

而共青团组织在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至少存在四方面的困难。第一个方面共青团组织不是一个政府职能机构,没有权力;第二个方面,共青团组织人力有限,基层组织建设薄弱,街道已经很少有全职团干部;第三个方面共青团特有的人员转业问题,使得其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很大,难以开展长期积累性工作;第四个方面,共青团组织财力有限。因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这样一项综合系统工程依靠共青团组织是非常难以贯彻落实的。尽管目前已经有了很好的工作理念,共青团组织上上下下也在努力推动这项工作,但是前景并不是很乐观。

四、“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预防建议

1.“十一五”期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将更加严重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有社会环境、青少年人口、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刑事政策等几个相关因素。

从社会环境来看,“十一五”期间是我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社会将进一步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发展将步入快速轨道。在这样一个变革社会的背景下,按照西方国家的已有经验来说,通常整个社会的犯罪问题会更加严重,即所谓的经济发展代价。

对此进行的解释学说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会失范论,认为当社会经济急剧发展的时期,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意识等就会产生混乱或者被削弱,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作用急剧下降或者暂时消失,个人的欲望膨胀,个人的需要失去控制,从而产生犯罪等越轨行为。二是社会紧张理论,认为不同阶级和地位的人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和机会是不同的,那些没有受过教育和经济条件差的人没有能力用合法的手段获得金钱或其他成功的标志,因此产生挫折、愤怒等紧张情绪,有这种感受和经历的青少年往往转而投向越轨亚文化群体,包括谋财亚文化群、冲突亚文化群,还有逃避亚文化群。三是社会解体理论,认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人口大量流动的情况下,人们的居住环境发生快速的变化,社区或邻里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控制力量弱化,导致这些地区违法犯罪泛滥,滋生青少年犯罪帮伙。上述学说所分析的现象在我国目前已经存在,随着改革的深化,这些因素都会进一步激化青少年违法犯罪。

“十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十一五”期间,我国青少年人口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人口基数较之“十五”期间有明显的增加。而目前我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五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对青少年犯罪起抑制作用的因素在于我们的预防工作和刑事政策。如果预防工作得以实质性开展,那么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控制犯罪的作用。但是,一方面我们的工作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另一方面,预防工作也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多年后才能见效果。另外,我国目前推行司法分流的刑事政策,尽量将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理,因此,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被定罪量刑的比率,从而减少青少年罪犯的数量。但是,这仅仅会是对未成年罪犯数量的影响,并这不会影响到事实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与否。

具体就青年和未成年人两个亚群体而言,二者的犯罪趋势将有细微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人口基数,“十一五”期间,青年的人口基数将上升,而未成年人的人口基数将下降,这将会对这两个亚群体的犯罪总量造成影响。

2.重视基础研究,确保科学决策及工作成效

应当尽快着手进行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跟踪监测和预警系统的设计与建设。组建课题组,设计研究方法,进行全国抽样定点,建立常年合作工作机制,形成全国青少年违法犯罪信息资料库。每年定期发布格式报告,作为全国预防工作的决策基础依据。在此基础上每年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课题研究。由此形成基础研究与重点问题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架构。

3.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应转变为政府职能

面对“十一五”期间严峻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必须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力度。为此,建议或者将该项工作赋予一个具备人力、财力和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或者赋予目前承担该项工作的共青团组织政府职能。对于后者实现的途径有两个,或者将共青团转型成为政府青少年部,或者采取政府职能委托的形式,总之需要确保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执行主体的必要职权和能力。

课题组成员

组 长: 郗杰英 李学谦

副组长: 刘俊彦

撰 稿

方 奕:青年教育

陈卫东:青年就业

李五一:青年参与

刘俊彦:青年流动

鞠 青:青少年犯罪

杨守建:青年与信息化

邓希泉:青年健康,青年闲暇

陈 晨:青年的恋爱与婚姻,女性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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